【共同社12月27日电】关于在互联网和社交网站(SNS)上名为分享好物、实为打广告的“隐性营销”,日本消费者厅的专家研讨会27日汇总报告,建议在《赠品标识法》中禁止的“不当标识”类型中添加该行为。违反“不当标识”将受到行政处分。消费者厅今后将着手制定运用标准。预计将在上报内阁府消费者委员会后制定新公告,在明年内施行。

“隐性营销”是企业等广告主向在社交网站上具有影响力的网红等支付报酬,让其装成是自身感想宣传商品或服务的手法。若消费者知晓是广告则会产生警惕心,但“隐性营销”会削弱这种心理,给选择商品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备受争议。

目前的《赠品标识法》规定,若宣传内容存在不当标识,则属于管制对象,但不存在直接监管“隐性营销”的规定。海外也在推进此类监管,相关法律亟待完善。

此次汇总的报告认为,“隐性营销”是一种“可能给消费者造成误解,妨碍自主且合理选择的行为”、在《赠品标识法》禁止的不当标识类型中加入“被认为消费者很难辨别是商家标识的行为”这一项是妥当的。委托做广告并参与宣传内容决策的企业将成为监管对象。

消费者担当相河野太郎在内阁会议后的记者会上表示:“若不界定隐性营销则会造成混乱,因此将切实制定运用标准。希望在本年度内制定公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