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倡優化環評程序 須環評報告規模下限改為50公頃
環境及生態局就優化《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程序提出4項改善措施,包括建立中央環境數據庫,更新環評條例內指定工程項目清單,更新技術評估要求,以及善用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途徑。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曾世榮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中央數據庫會整合過去針對大型基建所做調查的資料,作為環評參考,政府希望透過這項優化程序措施,減省約一半環評所需時間,一般項目環境評估目標減至18個月內完成,較大型及複雜的項目就在24個月內完成環評。
另外,環評條例附表3內列明須有環評報告的項目,由發展規模下限為20公頃,改為50公頃,並剔除15萬居住人口的下限。曾世榮說,檢視過去25年附表3的項目,主要涉及房屋發展配套,環評結論不多建議要有特別環境改善措施,而附表2涉及基建仍有環評及環境許可證要求,相信不會出現「走漏眼」。
長春社公共事務經理吳希文在同一節目認為,政府的改善建議,大多為了加快發展審批而作出修例,對加強環評把關不多著墨,擔心建議獲通過後,環評條例能否維持基本把關。他又指,在政府建議下,面積32公頃的粉嶺高球場日後毋須再做環評報告,而高球場發展正正有很多環評爭議,如不透過環評制度列出有關爭議,可能會出現「走漏眼」,甚至放生了一些本身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發展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