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之一的鄭子豪早前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被判囚28個月,原審法官游德康在判刑後指,判刑時並不知道鄭子豪已經在判刑前一日,服畢12港人案的10個月刑期,假如他知道便會把28個月刑期進一步扣減7個月至21個月。鄭子豪就此案的刑期提出上訴,今日到高等法院申請上訴期間保釋,獲上訴庭批准。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表示,如刑期為21個月,鄭子豪將會在明年3月刑滿釋放,但上訴許可聆訊將在明年4月19日進行,為免出現不公而批准鄭子豪以現金2萬元保釋候訊,不得離港,需交出旅遊證件,居住於報稱地址,每周到警署報到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