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釋法,包括指出有關「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行政長官李家超晚上發聲明表示歡迎及感謝,香港國安委和特區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尤其是香港國安委會就「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作出判斷和決定。特區政府會落實香港國安委就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並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

本身亦是香港國安委主席的李家超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香港國安法》賦予的權力解釋《香港國安法》條文,明確了相關條文的法律含義,確立原則,對進一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和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有重大意義。   李家超說,香港特區政府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護《香港國安法》的權威,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義務,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