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同意透過本地修例處理法院的法律代表事宜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作出解釋。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指釋法表明行政長官和國安委獲賦權在有需要時因應特定情況,於香港司法管轄範圍內落實執行國安法,認為有關權力的行使對被告獲法律代表、得到公平審訊和審訊公正的觀感至為重要,是香港法治和司法公正屢獲認可的基石。
聲明指出,《香港國安法》第4條和第5條,確保被告在刑事案件獲憲法保障的權利,在國安法案件中亦同樣獲保障,有關條文必須與其他國安法條文和香港法律一併理解和應用。公會期望行政長官和國安委行使權力時,促進公眾對基本法載有關於法治、司法獨立和保障人權的信心,令國安法繼續在一國兩制下獨有的法律制度中運作。
聲明提到,公會同意透過本地修例處理香港法院的法律代表事宜,將會就有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建議提出意見;又強調公會確信香港的法院會一如以往履行職責,按照基本法的原則行使獨立司法權審理國安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