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具體條文經商場回家免針卡 需交個人資料地址換豁免
【獨媒報導】政府昨午召開兩輪記者會公布2月24日起實施「疫苗通行證」的措施,未打針人士將不可進入商場及街市等場所。記者兩度詢問沒打針的商場上蓋住戶,是否連「屋企都返唔到」。先是特首林鄭月娥回應指市民「唔打針、唔經商場返屋企一定唔方便」,惟可選擇另闢蹊徑回家;及後食衞局常秘陳松青則稱條文將顧及「特殊情況」,容許市民毋需出示打針紀錄亦可取道商場歸家。第599L章具體條文午夜出爐,當中除「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外,再無其他具體條文豁免上述情況;而即使獲豁免打針,亦須另按場地要求交出個人資料、地址及聯絡方法。
翻閱《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 (第599L章)條文,裏面明文列出一系列可獲豁免接種疫苗進入的情況,包括:下單購買或接收外賣食物飲料、交付或領取物品、進行修理工作、接受疫苗接種、接受診治或檢測、接受必要的政府服務、參與法律程序、獲行政長官及食衞局局長批出豁免、按公職人員要求。假設市民欲免打針進入商場歸家,則無具體細項賦予豁免,僅可聲請「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按以上任一情況獲豁免出示針卡的人士,須接受有關條件,為按「掌管人或其僱員或代理人的要求,向其提供該人的個人資料、地址及聯絡方法」,意味到餐廳購買外賣亦可能需要「填紙仔」。條文另有補充,指於「疫苗通行證」涵蓋的表列處所工作的市民,則不獲合法權限豁免打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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