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學生藏鐳射筆稱作觀星用途 官裁罪成指日間看不到星星
【獨媒報導】一名男學生前年1月29日,在黃大仙被搜出一支鐳射筆被捕,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今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告早前供稱案發時和三名友人相約打羽毛球,鐳射筆原用作觀星用途,但忘記在背囊中取出。裁判官莫子聰拒絕接納該說法,指案發地點非郊外,案發時間亦非晚上,即日間已看不到星星,鐳射筆沒有正當及合理使用;背囊其他工具可用作違法行為,包括對抗港鐵職員及警員,認為被告在被捕時以謊言蓋掩自己違法行為。
被告梁傑銓(19歲,學生),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指他在2020年1月29日,在九龍黃大仙港鐵站B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發當日疑有網民發起「抗疫三罷」行動,被告在早上7點35分,和三名友人在黃大仙龍翔道花槽邊被便衣警員截查。被告當時對警員稱,正準備前往打羽毛球,但警員指他們身上沒有羽毛球拍,並在搜查中發現被告背囊暗格中有一支含電池的鐳射筆。
被告在審訊中供稱,四人案發當日原定一起食早餐,並尋找場地打羽毛球。被告的兩名友人,包括羅姓及馮姓友人早前曾作供。莫官指出,相約打羽毛球的說法不合情理,指被告曾稱馮姓友人相約打羽毛球,但未能預約竹園體育館,馮姓友人的證供卻稱,希望在室外場地打羽毛球,但沒有對被告提及任何資訊。
友為校隊成員 官質疑無緣無故與被告打羽毛球
莫官續指,被告在盤問下稱未曾與馮姓友人打羽毛球,而羅、馮二人均為羽毛球校隊,及馮卻稱在2019年曾和被告打過三次羽毛球,認為被告的說法不合情理;指馮作為校隊,理應有一定技術,「被告同馮相熟,但又無打過羽毛球,點會無緣無故同被告打羽毛球?」
被告在被捕時身穿黑色外套、白色 T-shirt、黑色運動褲和黑色波鞋,黑色背囊內有一支鐳射筆、一副望遠鏡連收納袋、一對灰色手套和四個口罩;而鐳射筆和望遠鏡均為三年前在深水埗購買,並用作觀星用途,上一次使用為案發前七個月,手套則為學校木工堂使用,深灰色口罩在打羽毛球時使用,黑色和淺藍色口罩則作防疫使用。
另外,被告早前供稱,在出門前一晚,發現原本使用的背囊有污漬,遂改為使用備用背囊,出門時留意到背囊中有望遠鏡、手套和口罩,但因匆忙而沒有取出,但沒為意背囊內有鐳射筆。莫官認為,被告對手套的使用的說法反覆和前後矛盾,即曾稱在上學時使用,但卻忘了用多少次,在盤問下又否定手套在校內使用,改稱手套作手工使用。
質疑只留意望遠鏡 忽略鐳射筆屬不合理
莫官表示,即使涉案的背囊為備用背囊 ,但被告稱在案發前曾使用十多次,即有十多次機會知悉背囊內的物品,被告理應知道內有鐳射筆;並指兩物品皆在七個月前一起使用,如知悉望遠鏡在背囊內,理應同留意到鐳射筆同在背囊內。
莫官認為,被告的證供前後矛盾,指控方曾盤問被告,羅姓友人當時是否手持兩塊球拍,被告先稱「唔肯定,但佢有」,再補充稱「即係佢可能揹住」,後卻稱在乘車時曾看到羅用袋揹住羽毛球拍。
官指兩友人證供矛盾 稱打羽毛球沒攜羽毛球
莫官又指出,羅曾供稱沒有事先約好由誰攜帶羽毛球,及後卻改稱自己和馮二人均為羽毛球校隊,早前打羽毛球均由馮攜帶,因為馮有免費羽毛球,但馮的證供則表示,沒有約定由誰攜帶羽毛球,並稱不清楚由誰攜帶,認為羅的證供嚴重前後矛盾;及指無論多忙碌,亦應事前約好由誰攜帶,「因為無羽毛球,係打唔到羽毛球」。
而馮曾供稱因遲了起床而沒有攜帶羽毛球拍,莫官認為帶備個人羽毛球用品,在打羽毛球時才能得心應手,而羽毛球更是不可或缺,「打羽毛球但唔帶羽毛球用品,係白去一趟」,及質疑二人只曾在2019年打過數次羽毛球,「點解無緣無故想同被告打羽毛球」,認為馮的證供同不可信。
莫官表示,被告亦沒有解釋,為何和三名友人坐在案發地點,即出現在三罷現場,而辯方亦沒有爭辯。
被告的中學老師早前供稱,被告曾擔任電腦科技風紀隊,成績優異和操行良好,曾帶領被告參與機械人比賽,並需要使用類似手套,及比賽一般歷時數個月,莫官認為老師誠實可靠,但被告證供從未表示,因參與機械人比賽而將手套遺留在背囊內,及沒有證供顯示案發日期為比賽期間。
官指服飾與反修例違法人士服飾吻合
莫官最後認為,被告的服飾和反修例運動的違法人士的服飾吻合,而且黑色口罩能用作遮蓋面容,身上的藍色外科口罩已可作防疫用途;加上案發地點並非郊外,案發時間亦非晚上,已看不到星星,鐳射筆在關鍵時間沒有正當及合理使用,背囊工具可用作違法行為,包括對抗港鐵職員及警員,認為被告在被捕時以謊言蓋掩自己違法行為,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法庭同意索更新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辯方稱明白緩刑不適合於例外罪行,但希望法庭念及被告品學兼優,及案件已纏擾近兩年,希望能索取背景報告。莫官接網,但重申控罪嚴重,表明不可判處社會服務令,將案件押後至3月3日早上作判刑,期間將索取更新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被告期間須還柙,交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編號:KCCC 197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