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案被告變證人 作供屢稱「唔記得」官斥控方現承認過快檢控
(獨媒報導)兩名中四生涉因不滿學校沒有停課,於前年擊碎學校玻璃門及於外牆縱火。兩人否認有意圖縱火及刑毀等3罪,今(14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傳召被告同學、起訴後獲撤控的鄭梓健作供,鄭在主問下屢稱「唔記得」,包括不記得是否認識兩被告,並解釋「記性唔係咁好」。另外,法官林偉權質疑控方並非以豁免起訴的方式傳召鄭作供,不能排除控方日後會將供詞作為證據檢控,因此需要在他作供前警誡以保障權利。控方強調當時沒進一步證據故撤控,鄭已沒有嫌疑,林官卻斥控方現承認過快檢控是自相矛盾。
控方今傳召兩被告的同校學生鄭梓健作為控方證人,他於前年8月於同案中被控串謀縱火罪,控方於5個月後申請為鄭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最後在去年3月撤控。
控方早前的開案陳詞指,被告曾致電鄭稱會在商場平台製造汽油彈,鄭到場後見兩被告身穿黑色裝束及戴口罩,正在準備汽油彈,之後鄭見兩人將鐵罐液體倒在學校正門外的地上,再投擲燃燒着的玻璃樽,鄭用手機拍攝起火情況並傳給被告。
鄭在主問下屢稱不記得
20歲的鄭今供稱,現就讀於涉案中學,案發時他為中四生,但被問及是否認識案中兩名同級的被告時,他均稱:「唔係好記得啦,唔好意思」。他亦不記得兩名被告是否與他同校,並解釋指自己「記性唔係咁好」。控方亦問及其家中是否能望到學校,鄭稱:「唔係好記得,已經唔係住嗰度」。
控方亦問到鄭是否知悉學校於前年7月發生被縱火,鄭亦指不記得,他亦忘記學校何時放暑假。他指由於自己抵抗力差,身體經常不適如頭暈肚痛,故經常缺課,並留在家中,他亦幾乎沒有朋友,甚少與同學聯絡。
鄭忘記案發日有否到過便利店
控方問到,鄭在案發日即2020年7月24日,有否離家,鄭稱不記得,亦不記得有否到過7-11便利店。但他指自己不時會於凌晨到家樓下吸煙及流連,一般會到報紙檔買煙,甚少到7-11便利店。
由於控方將播放指稱鄭買煙的閉路電視片段,以及會問及買煙後鄭的去向,因此法官林偉權提醒,由於控方並非以豁免起訴的方式傳召鄭作供,林官不能排除控方會將鄭的供詞作為證據重新檢控,因此若控方認為鄭仍然有嫌疑,當控方問及鄭與涉案事件相關的問題時,應該向他作出警誡,以提醒他有權不作答。
控方堅持鄭無嫌疑 林官質疑後改口稱有可疑
惟控方回應指鄭已沒有嫌疑,他在本案中只是旁觀者。林官即質疑:「你哋有合理懷疑起訴佢後,有乜令佢消除嫌疑?」控方稱沒有進一步法證證據,但遭林官反駁控方起初檢控鄭時亦沒有法證證據,這只是沒有證據將被告定罪,而非沒有證據檢控,「唔告唔代表無嘢值得懷疑」。林官續斥控方現在承認早期調查不足、過快檢控是自相矛盾。
最後控方改口稱,鄭確實有可疑地方,因此林官在控方問及涉案問題時會警誡鄭,以保障其不回答的權利。控方播放7-11便利店閉路電視片段,鄭起初稱正在購物的黑衣人應該是自己,但在林官要求準確回答後,鄭改稱:「唔係好清楚係邊個」。在控方問及鄭涉案問題前,林官會警誡鄭,提醒他當被問及涉及罪行的問題時,可選擇不作答,但若作答必須說出全部真相。
鄭又稱自己平日去吸煙時或會買紙巾,控方其後問及鄭為何吸煙要買紙巾時,他選擇不回答。他又指不記得有否到過商場三樓平台。
次被告的大狀盤問時指,學校是否會派藍色手套予學生使用,鄭稱會清潔時會使用手套,但沒有印象是甚麼顏色。控方下午傳召化驗師作供,解釋在現場檢取的手套指尖找到次被告的DNA。
首被告稱警長指示他承認因社運逼學校停課
首被告張凱傑就招認的呈堂性作供,他指在警署時警長52861在其身旁大力放下椅子,吆喝「拉埋佢老竇老母」。警長指若張承認刑毀罪就可以保釋,否則會被控暴動和縱火。張因怕受襲亦憂父母被捕,感到緊張故承認。
張又指,警長指示他在錄影會面中作招認,包括說兩支伸縮棍用來打學校玻璃,以及將案發時所穿衣服棄掉於寮肚路後山,又指示他在截圖認出自己,以及叫他承認因社會運動逼學校停課而犯案。張的母親則供稱,她沒聽過兒子在警誡下承認敲破校門玻璃。
兩被告於案發時均為中四生,分別為張凱傑(17歲)及關昊侃(19歲)。兩人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張另被控刑事毀壞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兩人被指於2020年7月24日用火損壞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的花槽、牆壁及正門,意圖損壞財產,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張被指於2020年5月25日,連同不知名人士損壞學校正門;以及同日在學校外的公眾地方管有兩支伸縮棍。
案件編號:DCCC 2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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