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8月25日市民發起荃葵青遊行,晚上示威者轉到深水埗設置路障堵路,10人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經審訊後,今(21日)在區域法院裁決,5人罪成,5人罪脫;罪成被告還柙至3月7日求情及判刑。法官李慶年指,案發時多名警察手持警棍等裝備,急步向人群推進,現場人士即使沒參與非法集結,亦可能感恐慌而逃跑,因此部分罪脫被告逃跑可以是出於驚慌。

罪成的5名被告為:葉卓邦(學生,18歲)、唐恒輝(學生,23歲)、龔漢文(港鐵技工,23歲)及盧宇柏(學生,19歲)。而吳南海(侍應,20歲)則早前認罪還柙至今。

罪脫的5名被告為:林嘉豐(36歲)、林浩廷(測量員,28歲)、林易津(地盤工人,25歲)、韓紫彤(23歲)及黃澤鋒(學生,21歲)。

官:被告蓄意留守現場,與其他人「齊上齊落」

就罪成首被告葉卓邦涉及的首項非法集結,法官李慶年指,首被告戴上手套,並非街坊裝束,另外被告曾刻意舉手指揮車輛,為非法活動的一部分。李官指被告蓄意留守現場,與其他集結人士「齊上齊落」,互有角色及有共同目的地破壞社會安寧。

至於首被告涉及的另一項非法集結,李官肯定被告不是路過途人,也不是好奇的街坊,而是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他又指,途人或街坊不會戴着戰術頭盔及手套,攜裝備者是有備而來,在非法集結範圍時而散開,時而聚集。

官:被告沒有帶集結的常見裝備

就罪脫的次被告林嘉豐,李官認為控方沒有足夠環境證據證明被告參與非法集結,警員同意被告沒有以語言或動作挑釁警方,亦沒有反抗拘捕,亦與與警察合作。另外,被告當時攜帶的物品包括泳鏡、外套等,不是非法集結中常見的裝備,他亦沒有戴口罩。

官:罪脫被告非全黑裝束

就罪脫的第三被告林浩廷,李官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何時到達現場,以及逗留多久,雖然被告戴口罩有可疑,但他沒有與集結相關的裝備,亦非全黑裝束。至於被告逃跑方面,李官認為案發時多名警察手持警棍等裝備,急步向人群推進,現場人士即使沒參與非法集結,亦可能感恐慌而逃跑。因此,即使被告逃跑,亦可以是出於驚慌等原因,不一定和參與非法集結有關。

就罪脫的第四被告林易津,李官指即使被告背包內有手套及一支生理鹽水,但他沒有戴手套及口罩等,亦非黑色裝束。他與第五被告韓紫彤一樣,逃跑亦可是出於驚慌等原因。

官:警員證供可信但不可靠

至於罪脫的第七被告黃澤鋒,李官指拘捕警員作供可信但不可靠。警員雖然堅稱被告有5個外科口罩,但照片及證物顯示被告身上只有4個口罩,他認為被告有可能在一瞬間的觀察「誠實地誤會了」。

被告被拍攝到曾高呼「你班不知所謂嘅警察」

就罪成的第八被告唐恒輝,李官指被告被拍攝到站在行人路,並面朝深水埗警署高呼:「你班不知所謂嘅警察」、「阿Sir你支黑旗唔見咗呀?」等挑撥性及侮辱性言語。因此被告與其他示威者集結並作出相同行為,意圖藉著知情下透過其本人在現場,增加集結人士數目,以人多勢眾鼓勵他人或互相支持。

另外,被告以雨傘反抗警員捉拿,顯示其畏罪逃走的意圖。而被告戴黑色口罩亦顯示他非無辜途人或好奇街坊。

官:被告被制服時掙扎,顯示畏罪逃走意圖

至於第九被告龔漢文,被拍攝到他於向警察進發的群眾當中,群眾當時曾呼喊:「守護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他亦曾站在馬路中央的示威者前線。他亦戴上眼罩及手袖等用於抵抗警方催淚煙的裝備,加上他被警員制服時仍掙扎,顯示其畏罪逃走意圖。

最後就第十被告盧宇柏,他被拍攝到身在示威者前線,其附近有集結人士照射鐳射光,被告必然知悉示威者行為,但仍逗留在場。他亦有手套等,顯示是有備而來的非法集結者。

罪成被告3.7判刑

罪成的5名被告還柙至3月7日求情及判刑,期間會為18歲的首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10名被告依次為:葉卓邦、林嘉豐、林浩廷、林易津、韓紫彤、吳南海、黃澤鋒、唐恒輝、龔漢文、和盧宇柏。

控罪指10人於2019年8月25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參與非法集結。葉卓邦另被控的非法集結罪,指他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福華街附近的欽州街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DCCC38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