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民主黨前屯門區議員盧俊宇前年11月在社交媒體發帖稱,於7.21的16週月紀念活動中被警方截停及帶回警署,警長其後到其辦事處調查,盧被指謊稱曾到元朗警署外聲援2名遭截查的市民,期間亦遭截查。他否認一項「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罪,經昨日審訊,今(25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水佳麗指盧稱忘記截查的警員編號,不願透露詳情,顯然是迴避警長提問,以求自保,卻又不打算撤回對警方的指控。水官又指案發時正值社運高峰期,批評盧的行為「火上添油」、不負責任,明言會考慮判監,惟現階段仍准他保釋至3月18日判刑。

盧俊宇(39歲)否認於2020年11月23日在香港新界屯門湖翠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鋪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指自己於2020年11月21日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控方案情指稱,被告於11月21日晚上11時發表Facebook帖文,稱在元朗警署外遭截停及搜查,內容含有侮辱警察的字眼,警長文嘉明於11月23日下午到達被告的議員辦事處調查。被告於11月24日發表另一則帖文,稱與助理電話溝通有問題,表達與理解過程出現嚴重落差,又稱11月21日的帖文與事實不符,將移除該帖文,並對於引起公眾疑慮致歉。被告於11月25日被警方以「浪費警力」罪名拘捕。

控方的證據顯示被告於11月21日晚上6時43分離開元朗西鐵站,其後在南昌轉車前往旺角,並於7時24分進入新世紀廣場一間酒家,直至9時許離開。被告手機被發現一張在酒家拍攝的照片,以及數個文字檔案,包括facebook帖文的草稿。

盧發文稱遭裁查後 再發文稱與助理溝通出錯 官:堆砌理由

裁判官水佳麗表示,11.24的道歉聲明予她內容屬虛構的印象,難以理解被告作為區議員,為何經常與助理有溝通上的落差,似是堆砌理由解釋為何移除11.21的帖文。水官亦指沒有任何理由質疑警長文嘉明的誠信,裁定被告的確有向文稱當晚到元朗警署外聲援,及後遭到截停搜查。

警長查問下稱忘記細節 官:迴避提問以求自保

水官指,控方不需證明當日元朗警署外沒有任何市民被截查,只需證明被告的向警長提供的資料是錯誤。她又根據控方證據,裁定被告稱遭截查的事沒有發生過,當警長文嘉明查問被告時,被告顯然清楚知道文所提及的是11.21元朗警署外的事件,而非其他事件,可是被告卻稱情況混亂,忘記了警員編號及不想透露更多。

考慮11.24道歉聲明的內容,以及它沒有明確指出早前的帖文純屬虛構,水官認為被告迴避警長提問,目的為了自保,而並非忘記了任何事,裁定他向警長提供虛假資訊,以保護自己免墮入法網。

官:警隊必動用龐大資源調查 惟被告未有撤回指控

水官指,被告的Facebook帖文稱「黑警濫捕」,在社運高峰期間,是非常嚴重的指控,有機會為其他人和警察帶來刑事後果,當警長文嘉明到達議辦查問時,被告大可告知他帖文內容是虛假或錯誤,然而他並非如此說;被告亦可保持緘默,然而他卻稱自己到元朗警署外聲援。水官指,「公正目的」包括不浪費警力、不浪費時間調查,但被告的行為明顯是為了妨礙達到公正目的。

水官認為,不可能因為被告不透露警員編號而不會產生任何法律程序,因被告Facebook帖文的虛假資料在當時必然產生極大仇恨和誤解,警隊必會動用龐大資源去調查真相,被告在警長的查問下,不撤回相關指控,無疑是妨礙達到公正目的,最終裁定罪名成立。

官不認同本案較輕微 批社運高峰期火上添油

辯方大律師陳偉彥求情指,被告與太太育有1歲的兒子,是一個基督教家庭,長期參與教會的長者探訪活動。任職區議員期間,被告持續關注區內無家者,當選前則於跨國銀行公司任職監察主任(Compliance Officer)。

水官表示不能同意辯方所指本案情況較輕微,當時正值社運高峰期,電視每天出現相關畫面,「仇恨警察,日日都係咁,可能到今日都係咁」,被告明明在旺角食飯,卻發布涉案帖文,「完全係不負責任,可以話係火上添油的行為。」

水官最後向被告表示,會考慮判處即時監禁,因案發時社會非常動盪,他的行為極不負責任,但考慮他過往沒有案底、長期貢獻社會,即使判監,條例下的最高刑期也不會太長,故允許保釋候判,期間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件編號:FLCC70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