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地產經紀在示威場合附近被搜出48條索帶,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判囚5個半月,成為首宗管有索帶罪成判囚的案件。他就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訴,皆遭高院上訴庭駁回。他續上訴至終審法院,今(25日)申請上訴許可,3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林文瀚認同牽涉重大法律議題,遂批准受理,將於6月16日正式處理上訴。

上訴人為地產經紀陳俊傑(案發時33歲),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他指《簡易治罪程序條例》第17條有關「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的中英文條文存在很大分別,英文條文中「指銬」(“thumbcuffs”)和「攻擊性武器」(“offensive weapon”)之間有逗號作分隔,可是「百合匙」(“skeleton-key”)和「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or other instrument fit for unlawful purposes”)之間卻沒有任何標點符號把它們分隔,因此上訴方認為控罪中「工具」的定義只能歸類為3種,即束縛人身、傷害人身以及入侵房舍。索帶的用途是綑綁電線,並非設計作束縛人身用途,因而不符合該控罪中所指的任何一種「工具」。然而上訴庭卻認為詮釋應是全面開放,不應受限於「屬類原則」,而索帶在示威中有廣泛的非法用途,因此條文適用。

上訴方認為,若果條例範圍擴大至所有「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將會造成濫告和無辜者被定罪,引致重大不公,因此冀終院釐清相關條文詮釋。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亦認為是次上訴牽涉重大而廣泛的法律議題,不會反對終院批出上訴許可,惟他不認同本案是基於被告遭受重大不公而獲准上訴。

案件編號:FAMC 3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