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留學青年藏伸縮棍罪成 高院駁回上訴:原審官分析沒有可批評之處
(獨媒報導) 2019年11月「大三罷」示威,22歲留學美國青年於灣仔被發現藏有伸縮棍、噴霧器和對講機等物品。前年審訊後,他被裁定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罪成,判監4個月及罰款5,000元。服刑完畢的男子提出定罪上訴,原訟庭法官李運騰今(2日)駁回上訴,他在書面判詞指,原審裁判官沒有出錯,其分析完全合理,沒有可批評之處。
上訴人趙駿賢(案發時22歲)早前服刑完畢,現留學美國,於早前上訴聆訊時未有到庭。
官:上訴人口供不盡不實,原審官有權不接納其他部分
原訟庭法官李運騰今頒下書面判詞,指原審裁判官崔美霞就上訴人口頭招認的裁決是正確,他沒有理由干預。上訴方早前指裁判官分析證供時缺乏邏輯,對趙有利的證供隻字不提、不予考慮,例如趙供稱遭警方以警棍毆打頭和手部十多下,導致趴倒在地上,可是裁判官卻認為此情節若果屬實,趙的傷勢理應比醫療報告所述的更加嚴重,因此拒絕接納他的證供。李官不同意上訴方說法,指雖然裁判官在某部分有失誤,但不影響其邏輯,因上訴人的傷勢與其聲稱的被打情況並不吻合。
另外,李官認為上訴人口供不合情理之處,在於他所說被打的原因跟他受傷程度,兩者存在矛盾。對於上訴人的案情來說,他是因為質問及辱罵警員而被打,而不是控方所說是在被追捕及制服期間受傷,這是個關鍵情節。因此,若然原審裁判官有足夠理由,認為上訴人在這個關鍵上的證供是不盡不實,她自然有權拒絕接受其他證供。
因此李官不認為裁判官評估上訴人證供可信性時,有不穩妥的地方。
官:原審官分析合理,沒有可批評之處
對於上訴方指警員證人的供詞不可靠,其證供與片段不符,李官不同意上訴方指警員的證言有前後不一,或多次修改,而且他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分析完全合理,沒有可批評之處。他又認同裁判官指證人的證供與口供內的說法並沒有矛盾。
上訴方指原審官顛倒舉證責任 官:已給予自己正確指引
最後,上訴方指裁判官「雙重標準」,以寬鬆形式處理控方證詞,卻吹毛求疵地反駁上訴人的證供。而裁判官亦顛倒舉證責任,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對上訴人作出最爲不利的推斷,將舉證責任轉移至辯方。李官不同意以上的陳詞,因裁判官已經就控方的舉證責任和標準給予自己正確的指引,而且裁判官有耳聞目睹各個證人的優勢。李官反覆、詳細地考慮過裁判官就控辯各個證人證供的評估,沒有發現她有錯誤。
另外,李官以重審的方式審視案中證據後,認同裁判官的事實裁決,不認為上訴人的各項定罪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委的地方。
控罪指趙於2019年11月11日,在灣仔伊利沙伯體育館外管有一支含有諾香草胺(nonivamide)的噴霧器、一支伸縮棍、一個含有煙火物的圓柱形物體及一部無線對講機,3項控罪成立,另一項襲警罪則罪脫。
趙於同年同月保釋期間,被指以信用卡訂購6包彈珠和3個丫叉,郵包遭海關截獲,其後警方喬裝送貨員上門拘捕,控以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還柙74日後,趙終獲撤控並獲批訟費。
案件編號:HCMA32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