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師非法集結罪成囚3個月 上訴至高院得直 定罪獲撤銷
【獨媒報導】前年3月8日晚,市民於大埔超級城悼念周梓樂期間,有時任區議員被指尾隨及指罵便衣警,5人被控非法集結罪,包括攝影師蔡健瑜。經審訊後,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定他罪成囚3個月,他獲准保釋候上訴。高院法官黃崇厚今(17日)裁定蔡上訴得直,定罪獲撤銷,當庭釋放。黃官指,蔡的行為雖然自招嫌疑,但他只是在旁拍攝,無不當行為,亦無證據顯示與其他人有交談,故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犯罪。
上訴方:社會不會認為記者的拍攝行為屬挑撥性
上訴方提出的3項理據為,原審主任裁判官蘇文隆錯誤裁定上訴人的行為屬侮辱或挑撥性行為,其裁定有悖常理;另外他錯誤裁定上訴人具有參與非法集結罪所須的意圖,以及上訴人的定罪不安全穩妥。
上訴方解釋,控方不能排除上訴人當時是想拍下其餘四人的行為。他又指,主任裁判官過份著重上訴人的身份是否記者,而忽略判斷行為是否有正當理由,而香港的社會標準不會認為記者的拍攝行為屬侮辱性或挑撥性。
另外,上訴方指,主任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不停近距離對焦便衣警,便是針對他及阻撓其去路,但這與證據不符,因上訴人同時有拍攝其他人的行為,並非針對便衣警。
官:若以記者身分行事,正當採訪難有鼓勵之用
法官黃崇厚認為,本案未有證據證明上訴人以記者身分行事。他指記者的拍攝並非必定不會構成挑撥的行為的,不過在考慮時必須顧及新聞自由是基本法保障的權利、記者職責所在、行為是否關乎公眾利益等因素,只從行為本身來考量可能不夠全面周詳。
第二,記者在場拍攝是否有鼓勵之效,視乎證據顯示的整體情況,一般而言,正當的採訪難稱有這效用,事實上,不少新聞片段成為了針對非法行事的人的呈堂證據。第三,是記者有否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如果記者是真誠地履行職責的話,除非另有充份證據支持,否則應該難以肯定他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黃官認為,主任裁判官有權裁定上訴人的行為屬挑撥,這裁斷並非有悖常理,不是理應干預甚或推翻的。
上訴方:上訴人只是旁觀者、沒有與其他被告交談
上訴方又指,當時上訴人的行為與其餘四被告截然不同,四人纏繞及辱罵便衣警,而上訴人只是在旁拍攝,沒有作出促使、協助或鼓勵的行為。片中可見,上訴人並非參與者,當其他人繼續纏繞便衣警時,上訴人曾後退,沒有一起前進。
他認為,主任裁判官忽略了上訴人從來沒有與其他被告對話或交流,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與其他被告達成任何協議或默契,作出訂明行為。上訴方強調,上訴人與其他被告的行為根本沒有關連,不應被視為一夥,他只是一名旁觀者,沒有就事件作任何評論或描述。
為答辯方的律政司則指,上訴人兩度近距離拍攝便衣警,與其他人一起擋着其去路,目的同樣是威嚇和挑撥便衣警。律政司又強調,當時其他被告不斷呼叫便衣警名字,顯露其警察身份,是「起底」行為。上訴人追着對方拍攝,目的是記錄其身份樣貌,協助及鼓勵其他被告的「起底」行為,亦增加威嚇、挑撥及侮辱的效果。
官:對於上訴人與其他被告有共識有保留
黃官同意主任裁判官指,上訴人的行為確實促使或鼓勵了其他被告做出訂明行為,但需探究他是否有此意圖。主任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有此意圖,認為他和第四被告文念志有共識,知道文會以強光傷害警員,上訴人斷不會將有關文罪證的片段交出,文才容許上訴人拍攝。惟黃官對於情況是否足以斷定二人有共識,仍有保留,且認為並非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
黃官又指,上訴人同時攝錄其他人的行為和說話,他起碼記錄了文的罪證,故不會考慮上訴人是針對便衣警。雖然上訴人確曾有在人群前面橫越,不過是保持著距離,雖有阻撓之嫌,但實際上便衣警可一直向前走,無需要停下或轉向。
官:上訴人無其他不當行為,亦沒有與被告交談
黃官最後指,上訴人只是拍攝,沒有說話,也沒有其他不當的行為舉措,其衣著沒有顯示與其他三人有著關連,亦無證據顯示他與其他被告有所交談。另外,當時有旁觀者對警員作出負面反應,但不見上訴人有言語反應。
黃官不認為控方證據足以證明上訴人具意圖下參與非法集結,故定罪裁決並不穩固。但他補充,上訴人容許自己置身於一個相當令人懷疑的境況,他認為上訴人當時有意圖參與是證據支持的合理推論,而且是相當可能有所須意圖,只是因為證據未達刑事案件所要求的舉證標準。
上訴方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要求他於3月24日前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
本案另外4名被告中,只有時任區議員連桷璋獲判無罪,時任區議員姚鈞豪罪成判囚3個月。至於時任議員助理蘇揚浚及時任區議員文念志則認罪,判囚3個月。
案件編號:HCMA4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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