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署資助機構4.1起實行「疫苗通行證」 有機構要求無打針員工「自動離職」
(獨媒報導)社會福利署上月宣布推行社福界資助單位「疫苗通行證」措施,4月1日起所有在資助或津助的機構/單位工作的員工,須至少接種一劑疫苗,如沒打針又不持有醫生證明書,將不能繼續工作。社會工作者總工會(社總)向業界進行問卷調查,多於一半人表示機構要求不符合接種疫苗規定的員工「自願離職」,超過70人因無打針或將失去工作。社署回覆《獨媒》表示,接種疫苗減少重症及死亡是「不爭的事實」,而機構應自行處理人力資源事宜,勞工處則回覆表示僱傭雙方應就「自願離職」釐清責任及補償安排,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4月起社署資助機構推行「疫苗通行證」
社署於2月18日宣布,社署資助或津助的福利服務單位工作人員分兩階段實施「疫苗通行證」,第一階段由3月14日生效,所有長者,家居照顧服務、殘疾服務、兒童院舍的員工均須接種第一針。第二階段則由4月1日起生效,其他資助或津助福利服務單位的員工均須接種一針疫苗。
社署表示,除非持有效醫生證明書證明健康狀況不適合打針,否則必須最少接種一劑疫苗,方可繼續服務。只接種第一針的員工亦須在接種日起八星期內打第二針。至於持有醫生證明書的員工,須每7天進行核酸檢測。
調查指九成五人反對機構實施「疫苗通行證」逾六成人被迫打針
社總日前發布一項關於「疫苗通行證」的調查結果,調查於本月4日至14日進行,收集280位來自25間社福機構的員工意見。年資方面,逾兩成(58人)服務年資達8年以上,4年或以下則佔兩成半(74人)。疫苗接種率方面,近四成(106人)沒有打針,一成七(49人)已打一針,逾三成半(102人)打兩針,已打三針的則不足一成(23人)。
調查結果顯示,九成五受訪者(265人)表示不同意機構實行「疫苗通行證」,而多於一半人表示機構要求不符合接種疫苗規定的員工「自動離職」,逾六成人(175人)表示因「疫苗通行證」而被迫打針。
社總外務副會長張志偉表示,近日收到的求助個案不僅來自社署資助機構,也有非社署資助的私人機構員工表示被迫針。他引述調查稱,近六成受訪者因機構強制打疫苗而對心理造成嚴重影響 ,反映業界正面臨承受龐大壓力。他認為打針並非抗疫的唯一選擇,促請政府暫緩實行,以免從業員因此被剝奪工作權利,「仲阻礙咗防疫工作。」
張志偉亦提到,調查中有七成人表示所屬機構除「自願離職」外,沒有其他替代方案予不符「疫苗通行證」要求的員工。他對這些機構感到非常失望,「自願離職可以話係冇哂保障。」他認為香港正值移民潮,業界已流失不少人手,若資深員工因無打針而被迫離職,人手勢必青黃不接,認為機構應以調職等安排留住員工。他表示,工會正與勞工及福利局相約會談。
拒打針或失工作 社工歎:關鍵時刻先冇得繼續做
調查裡沒有接種疫苗的106人之中,表示一個月內會打針的只有32人,意味着另外74人如不接種疫苗,4月1日或失去工作,前線社工潘秉坤是其中一員。他兩年前在大學社工系畢業後,加入社署資助的社福機構,服務寮屋區街坊。他指上司在2月傳來一張回條,要求他交代有否接種疫苗,否則須自願離職。
潘秉坤沒有遞交回條,並詢問上司會否有替代方案,惟至今仍未有進一步指示。他批評「疫苗通行證」等同以工作勒索,對此感到無奈,歎「喺關鍵時刻先冇得繼續做」。他認為打針應屬個人選擇,不應與工作能力掛勾,「唔係反對打針,不過其他方法都可以防疫」。他又表示,社區中心每日均會徹底消毒,病菌傳播風險已減低,自己亦願意每日進行快速測試。他坦言如被「自願離職」,其為社區服務的工作經驗「冇乜路可以行。」
私人機構同谷針 社工斥「唔打針連番工嘅權利都冇」
年資逾兩年的Andy 於非社署資助的私人機構任職社工,但機構跟大隊執行「疫苗通行證」,要求所有員工接種疫苗。沒有打針的他因為早前確診而視作已打一針,笑言「唔知係咪好彩」,惟「死期」僅是延後了。
Andy 認為每人應可視乎健康狀況決定接種疫苗與否,「但係而家唔打針連番工嘅權利都冇。」他提到同工之間近日彌漫負面情緒,沒有打針的人每天都在倒數,「諗幾時會俾人炒。」
實習生為畢業無奈打針
沒有打針的社工系四年級生A同學表示,尚餘一個多月便完成最後一次實習,如今卻須為滿足畢業要求而打針。她的所屬機構在三月表示將嚴格執行「疫苗通行證」,而畢業後亦必須打針才能找到工作,無奈決定打第一針。
她提到曾有同學因打針而入院,不少女同學月經失調,不明白為自己為何必須承受疫苗的潛在風險。對於日後或需打齊三針才符合「疫苗通行證」要求,她指或會捨棄本行。
社署:宜自行處理人力資源事宜
社會福利署及勞工處綜合回覆《獨媒》表示,「疫苗通行證」適用於所有在受資助或津助福利服務單位工作的人員,由3月14日起分兩個階段實施。社署表示,接種疫苗能避免重症和死亡是「不爭的事實」,而「疫苗通行證」亦適用於一系列其他處所,呼籲尚未接種疫苗的機構員工應盡快打針。
至於社署會否建議機構提供替代方案予未打針員工,署方稱相關非政府機構宜自行處理人力資源政策及管理事宜,僅稱《僱傭條例》沒有界定何謂「自願離職」,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根據《條例》規定及有關僱傭合約的條款,向僱員支付解僱補償。
勞工處則呼籲僱主和僱員應保持良好溝通,如僱主要求僱員「自願離職」,僱傭雙方應釐清彼此責任及補償安排,避免不必要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