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上環衝突 13人判監42至48月 官:受別有用心勢力支持參與「血腥嘉年華」
(獨媒報導)2019年7月28日上環警民衝突中,1人承認暴動罪,14人經審訊後遭裁定罪成,還柙至今日(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法官練錦鴻判刑時強調,各被告均非「十惡不赦之人」,部分人更勇於為理想奮鬥,認為他們受「別有用心」的勢力、政客及學者所影響,並在他人士的物資及道德支持下,「才會參與這場血腥嘉年華」。法庭最終判其中兩名年輕被告入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其餘被告被判處42至48個月監禁。
散庭時,各被告親友的呼喊聲此起彼落:「我愛你!」、「精神!」、「生日快樂!」、「寫信畀我呀!」
官:民主訴求已成「專制」 扼殺政治討論空間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雖然無證供顯示本案背後有精密的部署和計劃,但示威者擁帶物質到場、分工進行人流管制及設置路障,可見暴動是在多於一個組織的策劃下進行。練官續指,示威者在對峙其間曾不斷叫喊口號及侮辱字句,又以鐳射強光射向警方挑釁;認為當日沒有嚴重傷亡,只是基於警方行動嚴密的紀律,而非示威者有所克制。
練官指出,暴動位置發生在港島區心臟地帶,民居商舖林立,示威者對公眾造成極大滋擾,衝突其間的爆炸聲、警笛及催淚氣體,亦令街上遊客和室內市民感到不安,破壞了香港作為國際都會和平務實的聲譽,而公帑及商戶的損失的亦無法估計。
練官批評,示威者為社會帶來進一步分化,其口中對民主自由的追求已成爲一種專制,沒有客觀合理的評估和辯論,扼殺了和平理性的討論空間,香港自由因此有所收窄,「挾其自以為高尚的理念,犧牲了其他人的自由和財產」。練官又強調,香港的國際聲譽是多代人努力累積的成果,「一旦被破壞,不可能短期內收復」。
官:受別有用心勢力支持 參與「血腥嘉年華」
練官特別指出,部分被告極為年輕,理解他們受當時社會熾熱的氣氛影響,「再加上來自別有用心的勢力、不負責任的關鍵領袖、自許年青人導師的人以及看熱鬧的人提供的物資及道德支持,才會參與這場血腥嘉年華」。
練官自言不忍重判,因年輕人入世未深、行事衝動,不容易接受既有制度及價值觀,「這亦是令社會改進的動力」。練官續指,各被告均難說是「十惡不赦」,亦有勇氣追求理想,假以時日他們能夠成為社會接班人,但同時亦指理念並非任意妄為的借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會因年輕或無案底而減刑。
練官又寄語:「年輕優勢是來日方長,有時間改轅易轍,希望各被告經一事長一智,再三考慮自己行為的後果。」
部分被告獲酌情減刑2至6個月
第2、3、5 、8 、11、12及13 被告沒有特別減刑因素,被判處48個月監禁。案發時年僅17及21歲的第4及第14被告,則分別被判入教導所及勞教中心。
第1被告陳偉林因年輕、對犯案感悔懊,獲法庭酌情減刑3個月,判處45個月監禁。
第6被告楊位醒曾義務照顧社會弱勢社群,第10被告陳永琪則為註冊護士,其工作表現獲上司及病人認可;兩人均獲酌情減刑至44個月監禁。
第7被告彭雨彤曾向感化官指,當日暴力衝突源於警方的行動,法官今批評:「她不是活在平行空間,就是在強詞奪理。」惟考慮她有正面的品格證人,當日沒有參與暴力,酌情減刑2個月,判處46個月監禁。
第9被告廖頌賢求情透露,他曾是民航機機師,雖然案發後被解僱,但未有自暴自棄,主動學習創業及謀生技能,並修讀法律課程。他最後獲法庭酌情減刑6個月,被判監42個月。
第15被告張雯曦被控三罪,法官採用較高的51個月為量刑起點,庭上透露她案發時只有19歲,現育有一名5歲女兒,法官同情其家境身世,基於她年輕及人道理由,酌情減刑3個月,三罪刑期同期執行,判監48個月。
15名被告分別為:陳偉林(21歲)、陳澤峰(22歲,電腦技術員)、布紫晴(24歲,教師)、何柏耀(17歲,學生)、梁志鵬(20歲,學生)、楊位醒(31歲,廚師)、彭雨彤(20歲,學生)、劉耀銓(28歲)、廖頌賢(30歲)、陳永琪(28歲,護士)、林皓正(22歲,電器技工)、廖紫婷(19歲,學生)、李樹樺(21歲,無業)、胡嘉俊(21歲,地盤工人)、張雯曦(19歲,無業)。
控罪指他們於上環摩利臣街和文華里之間的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和廖天駿參與暴動。甄和廖為本案被告,惟前年缺席聆訊而遭頒下拘捕令。
張雯曦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罪,她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控罪。
案件編號:DCCC 82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