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大批市民前往「營救」被困示威者,油麻地共213人被控暴動。其中13人的案件中,除兩人認罪外,其餘不認罪的11人今(14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法院)受審。控方指,本案被告沒有被辨認出、或被拍攝到作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但法庭可憑其他因素推斷被告參與暴動,包括:居住在其他區的被告,沒有前往現場的理由,因案發地點並非正常狀態;加上當時沒有公共交通工具,需要特別決心才會前往。另外,雖然交通受阻,但各人仍有充足機會離開,例如步行,惟他們選擇逗留。

控方開案陳詞提及,雖然本案被告沒有被辨認出、被觀察或被拍攝到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但控方希望法庭根據以下因素,推斷案中所有被告均有參與暴動或作鼓勵,包括:

(1)案發時的整體社會環境
(2)案發前數天已一直發生眾多周知的其大事件,當局已不間斷地強烈警告
(3)當日理大的情況及公開資訊
(4)居住在其他區域的被告,沒有前往案發地點的理由,因當時案發地點並非正常日常生活的狀態,如交通阻塞;商店、診所及學校沒有運作。加上在沒有公共交通工具及道路阻塞的情況下,亦需要特別決心前往案發現場
(5)各被告的住所及八達通最後紀錄
(6)對峙前有關地點全區已出現示威活動
(7)對峙期間警方曾發警告
(8)全部被告必然在場;雖然交通受阻,但他們有充足機會離開,例如步行
(9)全部被告必然知道現場情況,包括附近的人、聲音、火光及氣體。一般市民必然知道非常危險,沒有可能圍觀,但各被告選擇留在現場
(10)各被告曾逃跑,尤其在警方圍捕下,各人逃跑有方向性、組織;加上在附近及已逃離的人企圖救涉案示威者,因此示威者並非只因害怕警方而逃走
(11)各被告的裝束及裝備

控方:警方曾目睹汽油彈從被告手中丟下

另外,控方指警方曾目睹一枚汽油彈從第七被告手中丟下。而第一至第四被告,以及第六至第八被告亦管有攻擊性武器、損壞財產物品等,故法庭可憑此推斷被告的犯罪及非法意圖。

不認罪的11名被告為:李卓珩(23歲)、陳駿煒(24歲)、劉嘉樂(23歲)、鄭家裕(30歲)、廖卓賢(21歲)、馬宇亮(24歲)、謝澔庭(22歲)、容家俊(23歲)、勞尚文(22歲)、梁楀燊(18歲)和張賀琪(28歲),則否認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第十三被告郭子麟(現20歲)和第五被告林敏諾(現21歲)日前承認一項暴動罪。

首被告李卓珩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分別涉及一把鎚和一支鐳射筆。

第二被告陳駿煒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涉及一個扳手、2個螺絲批、3個鉗子,以及一支噴漆。

第三被告劉嘉樂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涉及一把鎚子和一個扳手。

第四被告鄭家裕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涉及一個多用途鎚和一個多用途鉗。

第六被告廖卓賢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涉及2個扳手、一個鉗、一把鎚和一包索帶。

第七被告馬宇亮另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指他管有一支汽油彈。

第八被告謝澔庭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涉及一個扳手、一支金屬棒,以及一罐打火機油。

案件編號:DCCC 768/2020、DCCC4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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