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禁蒙面法》遊行 11男女暴動罪成 還柙至5.7判刑
(獨媒報導) 2019年10月示威者發起遊行抗議《禁蒙面法》,26人在銅鑼灣近鵝頸橋被捕,分成3案審訊。其中11人經審訊後,今(23日)於區域法院全被裁定暴動罪成,部份人另被裁定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法官林偉權先替3名年輕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以及替一名患病的女被告索取背景及醫療報告,並押後至5月7日聽取求情及判刑,所有人須還柙候判。
被告為:仇銘芝(現年30歲)、梁耀文(23歲)、黎樂恆(32歲)、何高僑(21歲)、梁偉楓(29歲)、林永聰(19歲)、張鳳嬌(29歲)、岑朗賢(18歲)、蘇朗豪(31歲)、余雪菁(19歲)、梁思婷(28歲)。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林官指,警方當日下午5時許沿軒尼詩道驅散示威者,在杜魯誌道遇到500名示威者,有人投擲汽油彈、掘起地上磚頭和使用鑽地車破壞路面,警方推進至灣仔天樂里時遇到少數人負隅頑抗,其後在中銀對出行人路和馬路截停本案11名被告。雖然沒有證據顯示11名被告從何而來,以及被截停前是否曾參與較早前的暴動,但林官從各人所攜帶的裝備,包括防毒面罩、護目鏡、保鮮紙、索帶等,可以肯定各人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軒尼詩道的示威,曾身處暴動前線或非常接近,至警方推進時墮後,因未能及時離開而被拘捕。
第五被告梁偉楓曾親自作供及傳召一名姓鍾的證人,解釋稱當日應鍾先生要求到灣仔附近的酒吧做裝修工作,放工後在街上嗅到催淚煙,便戴上護目鏡、口罩和圍巾。惟林官指鍾先生不清楚裝修進度,聲稱有意招攬被告卻連續兩個月對被告不聞不問,並不合理;被告背包攜有保鮮紙,但沒有用以分割的界刀,是匪夷所思,因此不相信兩人的證供是事實,不接納被告放工後途經現場的辯解。
林官指,事實上並非所有的暴動參與者皆「動起來」,大部份人只想成為集結的一份子,對於其他人的行為,既不阻止也不介意,遂成為「共犯」,可是就算他們到場後不作一聲,或沒有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也屬參與暴動及須負上刑責。林官基於各人的裝備,認為他們均知悉現場發生了暴動,但仍選擇留下來成為暴動的一份子,意圖藉自己現身來壯大聲威,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者,裁定暴動罪成。
林官續指,梁耀文、何高僑、林永聰、張鳳嬌、岑朗賢、余雪菁和梁思婷不爭議有戴口罩、防毒面罩和圍巾等蒙面物品,既已裁定他們暴動罪成,可以肯定他們相當可能阻止他人識別身份,故裁定各人「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蘇朗豪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辯方在審訊中,曾質疑警員未有在現場搜身時找出鐳射筆,直至到達警署後才聲稱被告管有該鐳射筆。惟林官指,負責即場搜身的警員伸手探進蘇的褲袋時,只找到一個公仔牌和一包紙巾,而未有找出鐳射筆,皆因警員只專注於搜尋他的身份證,直至另一警員在警署作徹底搜查時才搜獲鐳射筆,是合理的解釋,故裁定蘇被截停時,褲袋內已藏有一支鐳射筆。
林官指蘇意圖使用鐳射筆去干擾警察的視覺,若近距離使用可傷害眼睛,故裁定蘇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在首宗審結的案件,暫委法官高偉雄裁定5人暴動罪不成立,但各人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分別判監10周、入更生中心和社會服務令。惟律政司就暴動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案件現正於高院上訴庭排期審理。
至於最後一宗處理的案件涉及10名被告,將於11月4日審前覆核,並於12月1日開審。
案件編號:DCCC101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