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9歲男子被指去年1月在葵涌廣場男廁內,寫上「黑警死全家」及「狗官」等字句,他否認兩項刑事毀壞罪,去年12月開審,今(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控方指,被告被警員截停後,褲袋中被搜出黑色 Marker 筆。被告今自辯稱,當時於廣場內的班戟店工作,需要「落單」,故日常隨身攜帶黑色 Marker 筆。他亦否認自己帶筆目的是在廁所門板寫字。

被告麥榮傑(29 歲)被控兩項刑事毀壞罪,指他於2021年1月19日,分別在葵涌廣場二樓男廁內損壞廁格、牆身及門口。

辯方指被告被威嚇故招認 官裁定自願作出 批准呈堂

控方早前指被告在警誡下稱:「『黑警』同『狗官』嗰四個字係我今日晏晝6點左右寫嘅。」惟辯方當時反對被告的招認及會面紀錄呈堂,因警員27352曾對被告叉頸摑臉。警長1965則曾威嚇被告:「你想開大定開細?開大即係如果你唔認,就掟你去國安嗰邊,到時候連你老竇老母都拉埋!開細即係你認,咁淨係告你刑事毀壞啫。」

裁判官陳慧敏今裁定被告的會面紀錄是在自願下作出,批准呈堂,並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被告自辯:工作需落單故帶黑色 Marker 筆

被告自辯稱,案發當日在葵涌廣場一間班戟店工作,需要「落單」、製作班戟及沖飲品等。他日常會攜帶黑色 Marker 筆,以作「落單」以及寫店外餐牌之用,而筆是由公司提供。

被告稱當日晚上6時許,他因肚痛去男廁,當時見廁所門板並沒有任何字,廁所內亦沒有人。約9時許他再次前往男廁,見到門板被寫上字,包括「黑警死全家」及「狗官」,但他沒有理會,去完廁所後離開。

警方到場後截停被告,並在其褲袋搜出筆。被告今解釋,以往將筆放在店會被偷去,因此隨身攜帶。

被告否認帶筆為入廁所寫字

控方盤問時指,為何要用黑色 Marker 筆「落單」,而不是用原子筆,被告表示因原子筆不能寫店外的餐牌。

控方指出,被告將筆帶入廁所目的是寫字,即「黑警死全家」及「狗官」,被告不同意。

案件下午續審。

案件編號:WKCC194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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