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0月,市民抗議警方的屯門大興行動基地疑洩漏不明氣體,期間警方欲進入黃店「東屋台」拘捕非法集結人士,為店舖負責人的兩姊弟涉阻止警方入店,被控阻差辦公罪。經審訊後裁判官施祖堯裁定兩人罪成,判囚21天。高等法院今(4日)駁回兩人的定罪上訴,他們須即時服刑。法官黎婉姫指,兩名上訴人站在店門外阻擋警方進入,必然導致警方需要使用武力移走兩人才能進入,實質地增加了警方進入店鋪執法的難度。

兩名上訴人為弟弟魏偉才(25歲)及姊姊魏素香(36歲),他們為餐廳「東屋台」的負責人。

控方案情指,案發時有疑在馬路聚集跳舞的人士,於警方驅散時走入「東屋台」,當警方欲進入店內拘捕時,本案的兩名上訴人站出門外擋住,並拒絕讓警方入內,後來他們被警員拉着並制服。

官拒接納上訴人聽不到警方要求 因連附近記者也聽到

代表上訴人的大狀關百安提出4項上訴理由,第一項為原審裁判官施祖堯錯誤裁定兩人在案發時的行為,是故意阻撓警員。上訴方指,現場多名警員同時大聲說話,上訴人未必聽清楚警員的要求。而且警長亦沒有詳述授權警員進入店內的法例及理據,也沒提及有疑犯進入店內。

黎官考慮後,認同原審裁判官的分析。根據女警供詞,當警長叫姊姊合作讓他們入店時,她依然拒絕。此外,片段顯示當警長與兩人交談時,在場報導的記者亦曾旁述稱,防暴警要入店內拘捕幾名男女。黎官表示,連身在附近的記者都聽到,「何況是站立在警方跟前的兩名上訴人?」。

官:上訴人再三打斷警長說話、存心刁難

至於上訴方指上訴人只是向警員了解其要求、原因和法例賦予的權力,黎官認同裁判官所指,無論謄本或片段均顯示上訴人並非作出這些要求,反之,姊姊再三打斷警長說話,存心刁難不讓他完成陳述 。

官不認同上訴人不知當時發生何事

黎官亦不認同上訴方指兩名上訴人或許不知道在街上發生的事情。片見在警員到達東屋台之前,弟弟已站在店門外張望,店內亦有數人不時指向街外;加上當時是反修例運動期間,警員均身穿防暴裝束,因此認為兩人必定知悉發生何事。

官:警方需要使用武力移走兩人才能進入

黎官認同裁判官所指,兩名上訴人繼續站在門口阻擋警方進入,必然導致警方需要使用武力移走兩人才能進入,實質地增加了警方進入店鋪執法的難度。

在意圖方面,黎官同意裁判官指,兩人不可能聽不見警方要入店的要求和進入的理由,但他們依然站在店門前,意圖明顯故意阻撓警員執行職務 。

黎官又指,疑犯進入店舖後不久,姊姊即步出店外把玻璃門關上,並用身體阻擋在門前。弟弟亦走到姊姊身旁,一起站立在店門前,明顯阻止任何人進入店內。

其後警員到達並要求入內,警方曾提及「逃犯」並指向店內人士,但兩人依然阻擋,絲毫沒有讓警方進入的舉動,唯一合理推論是故意阻撓警方進入東屋台執法,故這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官:警憂疑犯從後門離開、上訴人增警方執法難度

第二項上訴理據為,裁判官忽略兩人行為只是為警員帶來些微不方便,因警員將姊姊拉出店外,直至制服兩人,過程不足半分鐘。

黎官對此並不認同,根據女警的證供,警方擔心疑犯會由後門離開,故一直在店舖的玻璃窗外望着他們。由此可見,兩名上訴人的行為雖歷時不長,但實質地增加了警方進入店舖執法的難度,警方亦因為擔心疑犯有機會逃走,而需要移開兩人儘快進入店內。故這項上訴理由亦不成立。

官拒接納上訴人稱認為警員非正當執行職務

第三及第四項上訴理據為裁判官錯誤裁定兩人所作的行為,並不構成合理辯解。當時兩人真誠地相信警員並非正當地執行職務,而姊姊身為東屋台的負責人,只是希望向警員澄清他們的關注或要求,弟弟則希望保護正被警方查問的姊姊。

惟黎官拒接納,她認同裁判官所指,片見上訴人面對一群防暴裝束的警員,依然提出要警員自證身份,才願意出示身份證。弟弟也沒有勸喻姊姊讓警察內進的舉動,而姊姊則不停打斷警長的陳述,兩人一併阻擋在店前,明顯有意圖阻礙警方進入。

由於兩人不作供,無證據支持他們真誠地持有錯誤信念的說法,因此裁判官裁定兩人沒有錯誤信念是合理有據。這兩項上訴理由亦不成立。

黎官裁定上訴人提出的理據無一成立,兩人的定罪是安全及穩妥,最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兩人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德街珀御地下G09號舖外,故意阻撓警長54471趙文龍及其他警員。

案件編號:HCMA4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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