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學生暴動罪脫 藏燃料等罪成囚一年半 官指被告位置外有暴動為加刑因素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包圍理大,市民從油麻地「營救理大」,5人被控暴動,早前3人罪脫。被控4罪的21歲女學生不認罪,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至於因藏鉗及火機燃料,而被控的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則罪成,今(18日)在區域法院判囚一年半。法官林偉權指,被告在暴動之夜攜物品出外,打算在暴動或非法集結中使用;她亦曾身處其他暴亂現場才會被橡膠彈打傷腳。另外,被告身處的小巷外有暴動發生,雖然未延伸至小巷,但她在上述時空管有物品是加刑因素。
被告為21歲大專生郭凱盈。她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及使用蒙面物品罪不成立。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則成立。
官:被告於暴動之夜攜物品,亦曾身處其他暴亂現場
法官林偉權判刑時指,被告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打算在暴動或非法集結中使用,她在暴動之夜攜物品出外,亦曾身處其他暴亂現場,因此被橡膠彈打中致腳傷。被告在凌晨4時從小巷跑到横街,然後再跑回小巷,最後被捕;然而當時小巷外的彌敦道有暴動發生,雖然未延伸至小巷,但被告在上述時空管有涉案物品,是加重刑責因素。
官:辯方建議刑期少於1年並不恰當
林官指,本案的燃料數量不算多,亦未曾使用,他認同案例指,管有火機燃料的嚴重性在於用以破壞的犯罪意圖,加上在暴動背景下犯案,令罪行更嚴重。最後他認為辯方建議兩罪總刑期少於1年並不恰當。
官考慮到牽涉暴動背景 加刑3至5個月
因此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林官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涉及暴動背景加重刑責,故將刑期調升至12個月;就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以15個月為起點,背景加重刑責後調升至20個月。考慮到被告年輕初犯並同意大部分案情,故減刑兩個月。兩罪原本可以一罪起訴,故同期執行,共囚18個月。
辯方呈林官判囚3個月案例 官指現在回看應判更重
林官另提到,辯方呈上他今年初就理大外圍的暴動案的案件作參考,並指林官當時就有關控罪輕判。該案兩名各被控暴動罪及各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罪,就後者他判囚3個月,其中兩個月分期。但林官今指當時因主要控罪是暴動罪,並已判囚38個月,為達至總刑期40個月,就另一罪才會採納較輕的3個月刑期。林官指現在回看,當時應採納較高量刑起點,並將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辯方求情:被告受社會動亂氣氛影響
辯方於求情時提到,被告案發時只有18歲,為大學一年級生,當時受社會動亂氣氛影響,事隔兩年多已反省。被告於被捕後已停學並開始在食堂工作,將大部分收入給予父母作家用。辯方指被告受親友及僱主的愛戴及支持,他們的求情信均指被告本質善良。被告則在求情信中表達悔意,並稱服刑後會繼續學業。
官不滿控辯雙方呈同級法院案例
控辯雙方早前呈上案例,林官今不滿雙方呈上過多同級法院的案件,並指應該呈交上級法院的案例,才能有效協助法庭,「法律先會有增長改善」。他又批評控方只呈上5宗案例是不足夠,而當中3宗為同級法院案件,因此林官完全不會考慮。
辯方認為法庭不應就涉案物品作無限推論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雖然有火機燃料,但身上沒有其他協助製造汽油彈的物品,惟林官不接納,並強調他早已裁定被告管有火機燃料是用作製造燃燒彈或縱火,辯方卻認為這樣會造成無限推論。
林官反駁這並非無限推論,並反問辯方:「身處某暴亂範圍,身上有呢啲物品,唔係拎返屋企玩或者送畀人,而係用喺暴動或非法集結中,喺呢啲場合可以點用,你話畀我知!」辯方指據專家證供,可淋在某些物質上作損毀。林官又屢批評辯方使用字眼太空泛,當辯方追問哪方面不清晰時,林官即表示:「播返(錄音)俾佢聽!」。
辯方續指,本案無證據證明被告伙同他人犯案,林官不滿質疑:「你唔會話佢係獨行俠參與暴動掛?」最後辯方指實質上本案可用同一罪控告,林官接納,辯方亦建議兩罪刑期同期執行,而總刑期不應多於一年。
辯方亦提到,此罪一般不會判很重刑期,但鑑於2019年社會事件的背景,才會導致刑期需要以年計。
官認為鉗及火機燃料可用作剪索帶或縱火
林官早前指被告管有的多用途鉗,可用以剪開索帶、鐵線等物品,或破壞其他東西。而火機燃料則可用來製造燃燒彈或縱火,以摧毁或損壞別人財產。
官早前指被告或取道避開警察 故暴動罪脫
就暴動罪,林官早前裁決時指,被告穿黑衣、被橡膠彈打傷及逃跑不一定代表參與暴動,有人會因害怕或不信任警方而逃跑;而被告可能是已在別處參與非法活動後,經案發地點前往其他地方或回家,期間取道小巷避開彌敦道上的警察。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被告在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則涉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暴動罪指郭同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使用蒙面物品罪指她使用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
早前為同案的3人均暴動罪脫 1人罪成
早前為同案的4名被控暴動男被告為勞俊坤(23歲)、地盤測量職員黃新民(27歲)、客戶服務員連潤發(30歲)、地盤電工鄭信達(40歲)。其中只有連潤發被裁定罪成判囚4年,其餘3人則罪脫。
案件編號:DCCC 46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