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襲警罪脫 律政司指自招嫌疑反對批出訟費 上訴遭駁回
(獨媒報導)2019年7月沙田新城市廣場發生警民衝突,22歲男子被指用雨傘襲擊身穿便服的警署警長,其後在沙田裁判法院獲裁定襲警罪名不成立,兼獲批逾3萬元訟費。律政司其後向高等法院上訴訟費命令,指男子在案中動作「近乎武鬥」,屬自招嫌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仲衡今(29日)頒下書面判詞指,動作有機會是失平衡下作出的即時反應,不足以構成自招嫌疑,最終駁回律政司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蔡浩民(22歲)早前被指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原審裁判官李志豪指遇襲警長的供詞前後不一,蔡有可能只是在失平衡的情況下推開警員,裁定他襲警罪不成立,並批准辯方申請逾3萬港元訟費。
律政司其後上訴指,原審錯誤行使酌情權,錯誤地將訟費判予自招嫌疑的答辯人。律政司強調,涉案片段中可見,答辯人失重心後的動作「近乎武鬥」,「不似是意外觸碰下他應作出的防護姿態」。
惟法官陳仲衡指出,詳細批評與分析答辯人的動作,並不會改變他有可能失去重心的事實,因此對判斷他是否自招嫌疑幫助不大。陳官亦認為,事發過程只有短短兩三秒,不應以顯微方式過份解讀答辯人的每一個動作。
對於律政司指答辯人得悉現場有警員,陳官認為,要求失去重心的人在電光火石間判斷對方為警員並不合理;答辯人的動作確是突然及「有點不自主」,原審裁決具證據基礎。陳官最終駁回上訴,維持訟費判決。
案件編號:HCMA11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