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半週年前輔警掟水樽罪成 法官指明顯針對警員駁回上訴

(獨媒報導)「831事件」發生半週年,大批市民在太子站外聚集悼念,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時為輔警的青年向人群扔水樽,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罪成,判監7星期。前輔警不服上訴,認為原審錯誤推論他行為與悼念831有關,又指人群在警方高度監控下不可能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高院今頒下判詞駁回上訴,法官指當日是「比較敏感的日子」,上訴人扔水樽的行為相當可能觸發其他人仿效,從他有心用力擲出水樽的動作明顯是針對正在推進的執法人員。
原審求情透露,上訴人陸冰溢(24歲)2017年投考輔警,因為案件被停職。他其後於教育大學畢業,案發時任職教師,他受案件影響被校方終止合約。
上訴方:警高度監控 人群不可能受激使破壞安寧
上訴方提出原審裁判官錯誤分析上訴人扔水樽的行為「唯一意圖」是「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並指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行為與「831半周年悼念日」有關。上訴人又指原審提及的「漣漪效應」推論同屬錯誤,因為人群已在警方高度監控下,不可能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上訴方指裁判官在現有證據下,沒有充分合理基礎推論上訴人的「主觀預見」,或心態必然是「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惟高等法官李運騰批評,上訴方的陳詞「不切實際和脫離香港人當時的生活經驗」。事發當日是「831」事件的半週年,是一個客觀事實,法官表示無論上訴人知道與否,裁判官都有權考慮到當日是個「敏感的日子」,並根據他作為香港市民的生活經驗,在裁決時給予比重。
法官表示觀看案發時片段,當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現場聚集人士時,上訴人在人群中猛力扔出水樽,身後有其他聚集人士。法官指無論上訴人是否瞄準警務人員,他身邊的人相當可能把它理解為是針對警方的抗爭行動。官又表示,從片段可見上訴人行為明顯是針對正在推進的執法人員,而不是其他在場人士。
案發時社會氣氛急轉直下
法官又指,考慮到案發的時間及聚集人數,加上當時警民關係緊張等客觀因素,即使不考慮當日是「831事件」半周年,上訴人扔膠水樽的行為,仍相當可能觸發其他示威者仿效,造成漣漪效應,並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更何況當日是一個比較敏感的日子」。法官又指本案涉事期間,社會氣氛急轉直下,「暴徒們堵路、縱火、破壞公物、對執法職務的警隊恣意侮辱、負隅頑抗、以至施襲,屢見不鮮」,要直至要到2020年下旬開始,社會環境才漸趨穩定。
案件編號:HCMA 40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