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沙田區議員黃文萱及助理限聚令罪脫 官斥警錯誤理解條文

【獨媒報導】前沙田區議員黃文萱與香港中學生關注聯盟去年2月在第一城舉辦街站,派發防疫物品及反對改革通識科,期間被警員票控違反限聚令,黃文萱及其時任議員助理麥啓榮否認控罪受審,黃文萱曾一度自辯,案件今(15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彭亮廷批評部份警員錯誤理解限聚令條文,且質疑警方本意是「收到指示,無論如何都要中止街站同驅散」,而非調查街站是否違反限聚令,遂拒絕接納所有警員的供詞,由於未能排除黃街站與中學生關注聯盟屬兩個不同群組,最終裁定兩人罪脫。
黃文萱得悉罪脫後,在庭外形容「唔會話因為咁樣就係公義嘅嚟到」,又對案中「阿媽係女人嘅東西」的基本邏輯亦要經歷2年多才得到法庭確立而感到遺憾。
黃文萱及麥啓榮各被票控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罪,控罪指他們於2021年2月20日約下午2時半至4時半,在香港沙田銀城街近百得街交界,參與受禁群組聚集。2人未有律師代表,審訊期間均親自陳詞和盤問證人。
官稱限聚令控罪元素不宜過分寬闊 免影響市民日常生活
彭官稱,法庭在界定何謂「聚集」和「共同目的」的定義時不宜過分寬闊,他以市民到超級市場購物和排隊付款亦屬共同目的為例,法例上未有列明有關群組屬可獲豁免群組,若法例定義過於寬鬆,質疑是否在餐廳門口外等外賣、學校外的家長接送子女亦屬違反限聚令。
彭官續稱,上訴庭強調界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中的「聚集」定義,「有否共同目的」和「有否保持社交距離」只屬其中兩項考慮因素。彭官另舉例指,假如兩人持相同目的惟在相隔數公里遠的地點叫喊口號,兩人亦不應被界定屬聚集。彭官續指,法庭需考慮如聚集人士的互動、言語和有否預先計劃等因素判定,惟強調即使保持1.5米社交距離,亦「不等於不觸犯限聚令條文」。
官斥4名警員不可靠 拒絕接納所有供詞
彭官不接納4名警員證人的證供,並批評「充斥主觀元素、觀察片面和不可靠」。彭官指督察黎家健在主問階段「隻字不提」兩名被告在現場的狀況,後來又稱現場的「觀察」情報是基於另一名的警員,又對被告的行為、衣著和舉止等的提問「一概答唔到」。
辯方盤問時提及,是警員下令原本在現場散開的7人需聚在一起接受警方調查,7人才在當刻未有保持1.5米一事,黎督察則在庭上稱「無嘢想回應」。彭官斥黎如此反應是由於不願意承認辯方提出的客觀事實,故未能接納其供詞。
彭官續批評警員20654李偉浩和29121李東海的證供以偏概全、不可靠,彭官不滿李偉浩在作供時聲稱,摺檯上僅看到反對教育改革的單張,而未有看到其他物品,包括區議員月曆和搓手液。彭官指曾以慢鏡觀看片段,確認檯上確有其他物資擺放。
官斥警署警長錯誤理解法例及權力
警署警長52418毛亞南曾供稱,接獲市民投訴街站違反《國安法》、限聚令及造成噪音滋擾三個指控,惟彭官質疑「投訴」是否真實存在。彭官指,毛警署警長抵達現場調查並確認未有人違反《國安法》後,即下令和要求7人中止街站。彭官質疑毛「似乎錯誤理解法庭賦予警方嘅權力」,並質疑警方並非前往調查街站有否違反限聚令,而是「收到指示,無論如何都要中止街站同驅散」。
彭官另斥毛亞南對法例存錯誤理解,包括聚集者假若派發防疫物資,則已屬受豁免群組,不需再保持社交距離,因此警員即場向黃文萱所詮釋的「法例」並不準確。
其次,彭官稱根據《警隊條例》、《公安條例》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亦未有賦予警員中止街站的權力;另外,有機動部隊警員曾向黃文萱等人聲稱給予時間執拾物品離開和不予票控,惟毛警署警長則稱未有授權該警員作指示,不符其指令。
彭官續稱,經分析後發現該機動部隊警員身旁亦有身穿白衫的指揮官職級的機動部隊督察,該督察聽到下屬與黃文萱一等人的對話後,亦未加以阻塞止,彭官批評事件反映「警隊內部溝通有問題」,警員之間對是否有證據票控被告亦存分歧。
官不接納街站具防疫豁免辯解 但未能排除黃與中學生關注組屬不同群組
審訊期間,黃文萱曾親自作供。彭官認為黃在控方盤問下供詞未有動搖,控方也未能排除辯方案情的可能性,故接納其與中學生關注組不屬同一群組的說法,惟認為黃文萱街站派發的月曆帶有政治色彩,不接納其防疫豁免的辯解。
彭官最後稱,控方影片中顯示兩被告與另外5人有刻意保持適當的社交距離,衣著亦有明顯差異,兩者亦未有透過共同的社交平台宣傳街站。警員在執法時亦只先票控一人,而不是一同票控其他人,兩名被告的傳票上的案發時間亦並非相同,彭官斥警員做法不符法律常理,由於未能排除黃說法的可能性,裁定兩人限聚令罪脫。
彭官在裁決時一度強調,限聚令的原意在於防疫,兩名被告未有律師代表,故利用較生活化的例子闡釋抽象的法律概念,外界不應「過分猜度」其判詞的意思。
案件編號:STFS 15、1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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