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2月24日平安夜,網民號召元朗形點商場「和你Sing」,最終演變成警民衝突。21歲地盤工人涉被截查時逃跑,及後以左肩撞向警務人員,今(21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罪成,還柙至10月5日判刑,以待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被告追避警員時曾從商場2樓跳下,終致手腕粉碎、脊骨爆裂。裁判官陳炳宙裁決時則形容被告如「欖球員」般撞向身型毫不單薄的警員,指衝力大,認為他是有意圖襲擊。

警員被撞至「整個人飛起」被告躲避時高處跳下 曾倒地不起

周俊榮(21歲,地盤工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I 2樓A251-252號鋪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272曾彼得。

裁判官陳炳宙裁決時綜合各閉路電視及新聞片段指出,案發當天約8時許,被告周俊榮和友人手持雨傘在商場同行,期間友人遭截停,周見狀隨即「拔足狂奔」,跑至警員曾彼得前方。曾彼得嘗試展開雙臂截停,當時有人叫:「企喺度!」惟周俊榮沒有停下,並屈曲身體,以左肩撞向曾彼得,致其「整個人飛起」,雙腳離地、飛躍2米後跌倒,並被拖行1米才停下。另一警員續追逐周俊榮至玻璃圍欄,周從2樓一躍而下,終倒地不起,在救護車上被拘捕。

被告辯稱患精神病 到商場散心 官拒信:公園也大,山也大,也可以行

辯方早前傳召精神科醫生作供,指周案發時患焦慮症及抑鬱症,當天到商場是為「散心」,只因商場比較「大」。陳官裁決時則拒絕信納,並提到周自2018年起便沒有覆診,在案發時亦沒有求醫;又反駁指「商場大」說法不合理,「公園也大,山也大,也可以行」,不解周為何要到人多、有衝突的地方。

官指辯方精神科專家修飾證供

陳官續指辯方精神科專家不可信,認為他只是依賴被告的口供,而周的口供並「不可信、十分差勁」,因此對法庭毫無意義;又指精神科醫生曾數度更改供詞,最初稱建議被告不要到人多地方,及後卻改成「人多人少,也沒有分別」,認為他是想起被告曾前往示威地點後才「修飾」證供。

至於警員曾彼得的供詞,他曾供稱自己有說「警察,停低」,惟現場片段只聽到有另一警察說「企喺度」,陳官認為錄音沒有理由未能收錄其聲音。警員又供稱追捕周時只是橫行,卻被拍攝到曾向前行4步,陳官指曾的證供同有修飾成份,惟憑當日片段確認後,曾的證供仍有部份正確,因此接納部份事實。

官指被告「千鈞一髮,後有追兵」才選擇2樓躍下

至於辯方指周俊榮當天恐慌症發作,令他「視線模糊」才躲避不及警員,及後更從2樓墮下。陳官則反駁周當時以高速奔跑,能在人群間「左穿右插」,卻不傷任何一人,認為其辯解「站不住腳」。他又認為周當日「千鈞一髮,後有追兵」,判斷錯誤才會從高處躍下,而非受精神病影響,更質疑周是「利用過去患精神病經驗作抗辯理由」。

官形容被告如「欖球員」般撞向警員

陳官指,周俊榮是在友人被截查時才會狂奔,因此肯定他是以避開警察為目的。至於是否有意圖襲擊警員,陳官則認為周當時身體屈曲衝前,整個動作將力量集中在左肩膊,可見其衝力大,能夠將身型不單薄的警員撞飛,「猶如欖球員撞向攔截球員」,更令警員短暫暈眩、右肘擦傷,已構成「毆打」,故裁定他罪名成立。

被告2樓跳下致手腕粉碎、脊骨爆裂 官拒判社會服務令

辯方求情時提到,周俊榮過往沒有案底,中四時確診中度抑鬱症及焦慮症。

辯方續指,周案發時從高處墮下,致其右手手腕粉碎、脊骨爆裂,望法庭能考慮周案發時只有19歲,沒有預謀,而警員的傷勢較輕微,考慮為其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不過陳官即場拒絕,認為案情嚴重,因周將警員「撞飛」、「有如好大個拳頭撼落去」,又指他作供仍不忘抹黑警方,更揶揄被告「見到示威者就唔受影響,見到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嘅警員,就覺得恐慌突襲(panic attack)」,認為社會服務令絕對不合適,最終只替周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並押後至10月5日判刑。

案件編號:FLCC73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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