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子文涉兩案先後判監 判詞透露懲教無法同期執行 實際刑期37月
【獨媒報導】「12港人」之一廖子文分別承認妨礙司法公正,及於灣仔單位藏汽油彈半製成品和材料,兩案分別判監10及27個月,法官下令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廖不服次案刑期及質疑懲教計算方法錯誤,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他早前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外出,但遭拒絕。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今(22日)頒布書面理由,當中透露懲教署在判刑兩日後去信法院,指扣除還柙日子後,在妨礙司法公正案判刑當天已視廖服刑完畢,乃至翌日即使法官下令兩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懲教署也無法遵循相關的命令。換言之,廖實際刑期仍為37個月。
廖子文(19歲)於2020年12月30日從內地移交至本港,此後一直還柙,至今年7月15日在妨礙司法公正案中被判監10個月,再於翌日在藏汽油彈材料及半製成品案件中被判監27個月,法官游德康下令兩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在書面判決理由中透露,懲教署於7月18日以書面通知法院,扣除還柙日數,廖已經在「妨礙司法公正」案判刑當日被視為服刑完畢,故「懲教署沒法遵循原審法官有關該案刑期與本案刑期同期執行或分期執行的命令」。
原審法官游德康亦以後記的形式在《判刑理由書》中表示,若果他在汽油彈案判刑前得悉廖在前一天已服畢「妨礙司法公正」案的刑期,他會將汽油彈案的刑期進一步下調,以達至兩案共判監31個月的刑期,然而他判刑後已簽署「判刑證明書」並交付懲教署,根據案例,他至此已經完成本案所有職份,無權再更改廖的刑期,建議廖的法律代表考慮提出上訴,來修補此判刑上的缺陷。同案另一被告鄭子豪亦面對相同情況,已提出刑期上訴。
彭官又指,廖質疑懲教署計算實際刑期錯誤,認為最早應於今年9月16日獲釋,但律政司代表已證實廖的計算方法錯誤,法官看不到任何理由可讓廖保釋以等候上訴,故拒絕批出保釋。
換言之,廖兩案的實際刑期只能是37個月。若扣除還柙日子及獄中行為良好,廖最早可於2023年4月28日獲釋。彭官在判詞中表示,他只會指示排期主任把上訴聆訊定於該日子前進行。
案件編號:CACC11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