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0年5月24日「反惡法大遊行」中,律師陳子遷於銅鑼灣利園山道與堵路示威者發生爭執,陳遭數人襲擊致流血,事後4男被控暴動及蓄意傷人等罪。經控辯雙方協商後,其中3人今(3日)在區域法院承認非法集結罪,獲准保釋至10月18日求情及判刑。另一人則不認罪受審。控方案情指,律師見示威者惡意破壞「I.T. Shop」,之後譴責示威者的暴力行為,並表示警方到達後會將他們拘捕,其後律師遭示威者襲擊及追打。有被告被拍攝到腳踢律師背部、拳打頭部及背部;另有被告用長棍狀物其背部。

本案4名被告依次為:唐健帮(32歲)、譽韋崙(27歲)、鄭學洺(25歲)及王姓男生(17歲)。4人同被控一項參與暴動及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譽韋崙另因管有伸縮棍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就認罪的3名被告,包括譽韋崙、鄭學洺及王姓男生,在辯方與控方協商後,若認罪的話,原本的暴動罪改為非法集結罪。最後3人各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譽韋崙另因管有伸縮棍,而被控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則存檔法庭,獲不提證供起訴。首被告唐健帮則否認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

3人押後至10月18日求情及判刑,以待首被告完成審訊,期間3人繼續保釋。

控方指示威者破壞「I.T. Shop」玻璃

本案控方為檢控官李穎賢及江華。3人同意的案情指,2020年5月24日,有人在網上發起遊行,反對制定《國歌條例草案》及《港區國安法》,而遊行並無作出通知。中午約12時,示威者集結在銅鑼灣東角道及記利佐治街準備遊行。約1時10分,過千示威者朝修頓遊樂場遊行,其後朝高士威道及禮頓道等散去,有人設路障及放火等。

約2時45分,示威者到達禮頓道一帶,猛烈損壞店舖「I.T. Shop」的玻璃櫥𥦬及銅鑼灣新寧道中國太平大廈的大廈入口,同時亦設路障。店舖閉路電視拍攝到示威者惡意破壞以及將磚頭等放在馬路。

律師譴責示威者暴力行為 遭用雨傘等襲擊

約3時25分,當律師陳子遷獨自在銅鑼灣希慎道與禮頓道交界步行時,見到示威者惡意破壞「I.T. Shop」。陳譴責示威者的暴力行為,並向示威者表示警方到達後便會將他們拘捕,接著轉身打算離開。突然,一群示威者從後衝向陳施襲,並令他倒地。他們包圍陳,期間不斷用雨傘、硬物及徒手襲擊其背脊及後腦等。陳的頭部被打至流血,並感到昏暈。同時間,示威者威脅若報警便會打死陳。

律師被追打致蹲下 雙手保護頭部

陳於是朝加路連山道逃跑並大叫救命,惟示威者繼續追打他並把其衣服扯爛。當陳到達禮頓道保良局的停車場入口時,示威者繼續徒手及用長傘等攻擊陳。最後陳成功突圍離開停車場入口,朝加路連山道撤退以逃離示威者。另一名示威者一直從後追着陳,繼續用長傘攻擊其頭部。陳再跑了10至15米後,示威者從後趕上阻止他撤退,期間繼續用長傘猛打陳。由於陳受到猛烈襲擊,寸步難行,他只能蹲下並以雙手保護頭部。示威者則繼續不斷以長傘擊打陳的頭部。

陳繼續逃離,卻受另一示威者阻礙,並被抓着T裇及遭硬物擊打頭部。當陳橫過加路連山道與禮頓道交界的馬路時,突然被推倒在馬路上。此時更多示威者上前一起襲擊陳,包括3名被告在內的15名示威者,衝向並包圍陳,對他徒手施襲,又腳踢和用硬物如長傘不斷打陳的頭部及背部。與此同時,大群示威者打開兩傘,遮掩施襲者外貌及行爲。

律師倒地及血流披面 南華會職員報警

其中一刻陳再次站起來逃走,有示威者甚至將大型金屬路牌等擲向陳。路牌最終沒有擊中陳,僅在其後方着地。陳因受襲而大量出血,在示威者散去後,陳其後朝南華體育會逃走,在該處倒地及血流披面,最後南華會職員報警。

律師身體多處裂傷需縫針

陳其後轉送養和醫院,其下巴、右頸、左手手掌、左腳需要縫針。陳的傷勢包括:額頭及頭頂的頭皮裂傷、右耳垂附近、下巴、左手小魚際肌及左脛骨前方裂傷;其背部亦多處瘀傷。陳於3日後出院。

有目擊事件的市民證人用電話拍攝襲擊過程。有示威者用長傘殘暴地打陳的頭部至少18下。

片段拍攝到被告曾腳踢及拳打律師

片段拍攝到第二被告衝向陳,腳踢其背部一下,以及拳打陳的頭部及背部6下。第三被告則腳踢陳背部兩下,以及拳打其頭部兩下。第四被告人則衝向陳,手持一支長棍狀物,在集體施襲期間用長棍狀物打陳的背部3下。

3名被告於6月30日拘捕,其住所被搜出與案發時相似的衣物。第二被告亦被搜出一枝長槍型氣槍、一支伸縮棍及示威者常用的保護裝備。

兩名被告警誡下承認施襲

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在警誠下承認罪行,並且在片段中認出自己。第二被告譽韋崙稱當日在銅鑼灣僅湊熱鬧,期間遇到其朋友,即第三被告鄭學洺,並一同參與集結。譽稱見到別人打陳,便打他5拳及踢一腳。他又聲稱鄭亦有份襲擊,曾打陳數下。

第三被告鄭學洺則否認參與任何遊行,他只是與女友在銅鑼灣四處逛逛,其後見到陳被打,便加入人群腳踢他幾次。鄭聲稱並不認識第二被告。他僅記起約7人在馬路襲擊陳,於是他「一時興起」,腳踢陳兩下,但不肯定有否踢中。

至於就不認罪受審的首被告唐健帮,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於警誠下稱「嗰日我去嗰度係為咗參加國安法遊行,但我唔知係事前警察無批准嘅」。他又稱「個律師屌鳩我,我一時衝動,見人所以跟住一齊打,我無用硬物,淨係用手腳打佢啫」,對於被搜出的衣物,他稱:「呢幾件就係我當日打律師時着上身嘅嘢」。

案件押後至後日(5日)續審。

控罪指4人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參與非法集結,以及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譽韋崙被指於2020年6月30日,在柴灣翠灣邨一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伸縮棍。

案件編號:DCCC65/2021、DCCC66/2021 (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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