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1年六四悼念晚會遭警方禁止,已解散的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控於六四前,在社交媒體Twitter和《明報》發表文章,煽惑市民前往維園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今年初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遭裁定罪成,判囚15個月。鄒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高院今(11日)進行聆訊。上訴方指,案發時戲院和演唱會重開,惟警方卻不容許支聯會舉辦戶外、傳播風險較低的集會,是不合理的決定;又指鄒的文章沒有任何一句是呼籲「大家去維園」,只呼籲大家各自點起燭光,並不構成「集會」。法官張慧玲表示需時考慮,將擇日宣判,但不會遲於12月底。

上訴人鄒幸彤穿著綠色外套,由懲教人員押往被告欄。她在2020年六四集結案中被裁定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監12個月;其後於2021年六四案中被裁定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監15個月,其中10個月須與2020年六四案的刑期分期執行。兩案合共判監22個月。

代表鄒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透露,鄒最快可於明年1月27日服刑完畢,惟因另一案而須繼續還柙。

上訴人:警方禁集會不合理

彭指,警方以防疫及公共安全為由禁止六四集會,卻忽略他們有責任協助集會遊行順利舉行,例如施加條件,要求支聯會限制人數、設不同區域,以減低病毒傳播風險。彭續指,當時的社會已放緩防疫限制,「戲院照開、演唱會照開」,室外、非禁閉空間的六四集會理應風險較低,警方卻一早尋求專家意見以準備應對支聯會的上訴,顯示無論如何都會反對集會,然而原審裁判官陳慧敏卻錯誤地接納警方決定合理。

彭又指,原審裁判官一方面指支聯會可就警方決定上訴或提請司法覆核,另一方面卻指鄒並非集會申請人故無權提出上訴,是自相矛盾。

上訴人強調非號召集會 僅呼籲各自點燭光

彭又指,原審裁判官帶有前設,假定支聯會向警方通知集會不果後,上訴人作為時任支聯會副主席乃有意圖號召同一集會,然而法庭須考慮上訴人的動機僅呼籲人去不同地方點起燭光,而她自己則選擇到維園。彭強調,上訴人所號召的「絕對不是一個被禁制的集結」,不排除她呼籲別人到維園各自燃點燭光,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

彭引述時下網絡用語「識睇一定睇留言」,指大部份人在鄒的社交媒體帖文下留言「candles everywhere」、「be water」等,顯示讀者並非理解為參與集會。至於刊登在《明報》的文章「燭光承載良知重量 港人執著說出真相」,彭指沒有任何一句是呼籲「大家去維園」,該文章反而是關於「抗爭心態」,當中提及的「陣地」可以是抽象概念,也可以是實際地方,可見文章呼籲去維園並非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此外,彭舉例指,若果有60人到維園點燭光,他們雖然有共同目的,可是互不交流,也不能被視作一個「集會」,亦不能因為警方禁止了維園的集會,而阻止市民踏足維園。

上訴人:違防疫規例最高囚6個月 本案量刑過重

刑期上訴方面,彭指警方以防疫及公共健康為由禁止集會,若以防疫原則來量刑,涉及違反防疫規例的最高刑罰只是監禁6個月,本案卻以監禁12個月為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重。此外,原審裁判官陳慧敏基於鄒另涉2020年六四集結的案件而加刑3個月,惟彭指該案並不需向法庭擔保,加刑不合理。

律政司:疫症風險嚴重 警方禁集會決定合理

律政司代表指,Ziegler 案涉及阻塞馬路,與本港的楊美雲案相似,皆關於表達意見自由與造成阻塞之間是否相稱,但並非適用於所有案件。律政司又指,案發當時疫症風險相當嚴重,若果批准大型集會及如主辦單位所預計有4萬人出席,有機會導致疾病傳播一發不可收拾,卻無法追蹤傳播鏈,「有冇安心出行?」因此警務處處長禁止六四集會的決定合理、符合相稱性。

律政司又指,根據上訴人文章的上文下理,顯示她利用媒體呼籲別人維持「31年來的約定」,並希望見到「燭光如海的畫面」,唯一合理推論是她有意煽惑集會,而該集會明顯有表達意見的目的,即記念六四,符合《公安條例》下對「集會」的定義。

刑期方面,律政司指原審裁判官下令本案其中5個月與2020年六四案的刑期同期執行,已「非常寬大」,另外10個月分期執行亦是恰當。

案件編號:HCMA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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