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否認9.29政總外暴動 從事藝術創作女子辯稱到場進行田野錄音 11.10裁決
(獨媒報導)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96人被指在金鐘道和政府總部外參與暴動,分拆成多案審理。其中一宗9人的案件,15歲男生等6人認罪,不認罪的3人今(14日)在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詞。控方指3人衣著與示威者相符,並在人群中游走,必然參與暴動。有被告辯稱案發時正進行田野錄音,加上衣著裝備在人群中突出、身上物品用途非不尋常,故控方未能作出不可抗拒推論,指被告必然參與暴動。法官陳廣池聽畢雙方陳詞,將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裁決。
不認罪的3名被告分別為:何家洛(25歲,無業)、黃韻思(35歲,無業)及何普光(22歲,學生)。3人各否認一項暴動罪,何普光另否認一項襲警罪。
控方指眾被告衣著與示威者相符、在人群中游走
控方讀出陳詞摘要,指除夏愨道外,由於有零星示威者襲擊政總卸貨區,故添美道亦屬暴動範圍。控方指,第一被告何家洛身穿黑衣,攜有雨傘、防毒面具等裝備,片段顯示他由夏愨道人群穿插至添美道,加上看到警員後有逃跑,行為不合常理。
控方續指,第三被告黃韻思的衣著與示威者相符,她亦從夏愨道較後位置,跨過道路中間分界石壆向前,期間聽到玻璃爆破的聲音,必然知道有人攻擊政總,參與現場暴動,故認為她在場進行田野錄音的解釋不可信。
第一被告:單憑身處位置、衣著裝備 不足證明參與暴動
代表第一被告何家洛的大律師指,單憑何身處添美公園南座公廁內、身穿黑衣及攜有裝備,控方未能作出不可抗拒推論,指稱何必然參與暴動。
第三被告呈錄音辯稱正進行田野錄音 衣著裝備在人群中突出
代表第三被告黃韻思的大律師指,黃主修視覺藝術,畢業後一直從事藝術創作,而案發當時正進行田野錄音,亦有案發時的錄音為證。辯方不爭議黃曾走到政總外的巴士站,站在進行破壞行為的人群中舉高手錄音,並錄到玻璃爆破的聲音。黃身穿的上衣有深淺顏色,背囊上亦有花紋圖案,在人群中突出。辯方解釋,黃戴花粉口罩以防被人「起底」,而非避免被警方辨認,戴鴨嘴帽只為防曬及免於紮頭髮,背囊內的頸巾則用作乘車時保暖,物品用途非如控方所稱的不尋常。
辯方指出,黃到場的目的為進行田野錄音,而非參與暴動。黃的動作行為、裝備衣飾亦沒有鼓勵他人參與暴動,壯大暴動聲勢。辯方強調,若法庭認為辯方的說法並非不可能,則應裁定黃暴動罪名不成立。
第九被告:證據只證實被告與警員糾纏 作供警未能確認有意襲警
代表第九被告何普光的大律師指,控方證據只證實何與警員糾纏,但沒有反映何到達現場的路線、到場多久、有否其他行為,故不能證實何參與暴動。
至於何另被控的一項襲警罪,辯方指機動部隊總部人員與何糾纏時正對另一名示威者使用警棍,情況混亂,甚至目睹事發經過的偵緝警員亦承認,不知何是否意圖襲擊該機動部隊總部人員。
陳官將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裁決。
同案承認暴動罪的6名被告為:15歲男生、黎浩彬(20歲,學生)、江璧怡(25歲,無業)、洪聰滿(25歲,酒店職員)、陳航生(19歲,學生)、劉文輝(28歲,地盤工)。除15歲男生外,其餘5人正還柙。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第六被告洪聰滿另被控襲擊警員16005,第九被告何普光另被控襲擊警員8460,第七被告陳航生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案件編號:DCCC23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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