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五一勞動節,社民連黃浩銘、曾健成、吳文遠和梁國雄及工黨李卓人等8人,於金鐘遊行至政總,促政府設立失業援助金,惟中途遭警方截停並票控違反限聚令。8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14日、緩刑18個月,他們不服定罪及刑期,向高院提出上訴,原訟庭法官黃崇厚今(18日)頒下判決,駁回定罪上訴,又指刑罰非明顯過重,亦駁回刑罰上訴,維持原判。判詞指,縱使8人刻意地分成4人一組,但他們乃有意聚在一起,故亦構成「羣組聚集」,現場有協助的人及記者,如認為沒有傳播風險的話是「一廂情願」。

官裁限聚令合憲 原審裁判官已平衡防疫及示威自由

就「受禁群組聚集」的相關條文是否有合理基礎,法官黃崇厚指,政府在聽取防疫專家顧問團及各界的意見下訂立抗疫政策,法庭在此方面遠有不如,故不應輕易以自己的意見取代。他考慮《人權法》所指的生存權、全球疫情、社會整體經濟、限聚令乃根據專家意見而制定、非永久措施及市民仍可在網上發表意見等因素,認為限聚令合乎相稱性準則,且控罪元素有充份確定性,不會因此而不合憲。

法官續指,原審裁判官鄭紀航已在維持公共衞生與集會及示威自由之間取得合理平衡,並不導致被告面對無法接受地嚴苛的負擔。

上訴人稱刻意4人一組不構成「聚集」 官指主觀想法

上訴方力陳,案發時8人刻意地分成4人一組,確保兩組之間保持足夠防疫距離,惟原審裁判官鄭紀航錯誤地裁定「8名被告組成了一個聚集」。法官黃崇厚親自觀看影片後,認同原審裁判官的裁斷,8名上訴人在聚集,有著為勞工權益而示威的共同目的,並一同無視警方指示而進行遊行,各人之間的距離不論多於或少於1.5米,均非常接近,故構成聚集。

對於兩組人是否構成一個「聚集」的議題,法官指以本案而言,各人並非沒有聚在一起的意圖,但他們以為自己的行為於法律上不構成「聚集」,這只是他們的主觀想法;即使各人刻意地4人一組,也只是參與「聚集」方式的意願。因此,法官裁定8人構成羣組聚集。

官指警方多次警告不果才票控 無可詬病

至於涉案聚集是否有合理辯解,上訴方曾指案發當日是勞動節,各人乃一如概往地在勞動節就勞工權益議題示威,行使《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所賦予的權利,遊行時間亦短暫,8人已採取措施減低傳播風險,及當日香港已連續12日沒有本地感染個案,若果警方向他們執法及票控,是超越為達至公共衞生目的所需的程度。上訴方批評原審裁判官沒有就相稱性作出分析。

不過法官指出,8名上訴人的確違反了限聚令,警方有執法依據,當時是疫情初期,加上警員只能憑現場觀察作出判斷,且在多番警告不果後才作票控,他認為警方的行動「無可詬病」。

官指疫情反覆 批上訴人認為沒風險是一廂情願

法官雖認同在5月1日表達勞工權益的訴求是別具意義,但認為除遊行外,還有不少其他表達途徑及方法,即使要遊行也不一定要如此8人一起同時進行。法官又指,縱使當日已有多天沒有本地確診個案,但疫情是反覆的,當時還未有疫苗和藥物,謹慎行事是合理的舉措。他認為8人並非不可分開行事,但他們執意一起行動,現場有協助的人及記者,如認為沒有傳播風險的話是「一廂情願」。

法官續指,即使警方後來容許兩組人在遠間距下繼續遊行,但這安排並不會構成8人聚集的合理辯解;警方就同年4月8日禮賓府外的示威沒有作出票控,但每宗事件的情況不一樣,警方亦不曾作任何承諾,故上訴人沒有基礎指稱有合理期望同類示威不會被票控。

綜合以上考慮,法官認同原審裁判官的結論,即是次聚集並沒有合理辯解,故此定罪裁決亦符合相稱性。

官:限聚令對防疫重要 法庭若輕判憂發出錯誤訊息

刑罰上訴方面,法官指限聚令對防疫有重要性,市民若不遵守將會嚴重違反社會利益,加上各上訴人執意而行,增添了傳播風險,法庭若果從輕發落,「難免有發出錯誤信息之虞」。

法官另指,原審裁判官鄭紀航判刑時的觀察和分析大體上均合情合理,沒有違反原則,刑罰非明顯過重,故此亦駁回刑罰上訴,維持監禁14天、緩刑18個月的判處。

案件編號:HCMA18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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