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貼文宣及拒捕致警擦傷 物管經理囚4周已服刑完畢 上訴指無證據證明警員傷勢
(獨媒報導)2020年3月,有便衣警在沙燕橋行人隧道見4人張貼文宣及噴「抗疫不忘抗爭」字句,便衣警追截後拘捕一名39歲物業管理經理,期間被指腳踢警員。被告否認刑事損壞及拒捕兩罪,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成,去年被裁判官彭亮廷判囚4星期,以及向政府賠償近3千元。他已服刑完畢,但由於不服定罪故申請上訴,今(25日)在高等法院聆訊。上訴方指,案中沒有證據顯示便衣警曾被踢腹部,另外沒有醫生報告提及便衣警曾稱腹部被襲。法官黎婉姫指需時考慮判決,將於3個月內頒下書面理由。
上訴方:沒有醫生報告提及便衣警稱腹部被襲
控方於審訊階段時指,當日凌晨便衣警13455經沙燕橋行人隧道往跑步時,見4名男子在張貼文宣海報及用黑色油漆噴「抗疫不忘抗爭」字句,期間有人大叫「走呀!」,4人於是跑走,便衣警追截上訴人時曾透露自己是警察,但上訴人推便衣警在地上,兩人雙雙倒地,期間上訴人踢便衣警腹部三下。上訴人被捕時戴着手套,其環保袋內有文宣及髹掃。便衣警事後到醫院驗傷,其右手、手㬹及膝頭擦傷,但未有提及腹部的傷勢。
上訴方今指,案中沒有證據顯示便衣警曾被踢腹部,另外沒有醫生報告提及便衣警曾稱腹部被襲。但原審裁判官彭亮廷卻錯誤接納便衣警的證供,亦於裁決時自行裁定見到便衣警腹部有被踢傷痕。
另外,上訴方亦指原審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是出錯,當時裁判官指沒有客觀證據支持上訴人被便衣警襲擊腹部及被叉頸。但根據醫學報告,上訴人的腹部感到疼痛,這與其傷勢吻合。
原審官拒接納證人稱跑步時見案發過程 上訴方批評不合理
上訴方又認為,原審裁判官拒絕接納辯方證人的證供是不合理,當時辯方證人正在城門河跑步,他見到上訴人被制服的過程,但裁判官卻拒絕接納,並指他不可能如此巧合望到有關情況,更稱城門河沒有吸引之處令人會觀察。上訴方批評裁判官的說法站不住腳,因證人跑步時四周觀看是很合理。
為答辯方的律政司則指,上訴人僅曾作出腹部及頸部疼痛的投訴,在法律上不能作為證據證明其傷勢。
法官黎婉姫聽畢雙方陳詞後,指需時考慮判決,故將會於3個月內頒下書面理由。
原審裁判官彭亮廷早前判刑時指,本案沒有牽涉非法集結及破壞社會安寧,惟上訴人抗拒的動作不止一下,而便衣警有擦傷;加上上訴人有案底,考慮到案情有必要判即時監禁。
就拒捕罪彭官以5星期為量刑,考慮到上訴人有專業資格前沒有犯案,故扣減至4星期。至於刑毀罪,彭官指上訴人連同另外3人犯案,他們不止貼文宣,更用黑色油漆噴上大字體的常見口號,最後以2星期為量刑,考慮到上訴人願交賠償,扣減至一星期,兩罪同期執行,共囚4周,另須向政府賠償港幣2,800元。
案件編號:HCMA5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