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大前年11月2日區選前夕,民主派候選人於維園發起選舉聚會,警方以集會未經批准為由驅散,3名民主派候選人文念志、陳振哲及鄭仲恒被補,被控阻差辦公罪。3人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指,三人有權表達進行選舉集會的權利,但有關權利非毫無約束,而警方執法時,市民有權提出澄清,但不能過分執着、肆無忌憚,認為三人行為足以構成阻礙警方清場。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判刑,三人准繼續保釋。

官:三人有權表達集會權利 向警澄清亦不能過分執着、肆無忌憚

黃官裁決時指,三人聲稱當日正進行合法的選舉集會,但在案發當日下午,亦有穿深色衫人士在維園一帶進行非法集結,包括拆鐵欄、向警方使用鐳射筆等,警方當刻需盡快驅散現場人士,因此無法立即辨別誰有參與非法集結。

她指三人有集會權利,但有關權利非毫無約束;而警方執法時,市民有權作出澄清,但不能過分執着、肆無忌憚,三人卻堅持爭辯,反覆要求警方解釋為何驅趕他們。她認為,這已不單純是查詢選舉權利,而三人可以經法律途徑處理。雖然鄭仲恒的情緒相對平和,他在明知會阻礙警方推進的情況下,仍重複詢問問題。

官:三人拒讓警方推進 吸引記者令清場更困難

她又指,三名被告的阻撓行為隨案發時間,程度越趨嚴重。警員多次警告陳振哲離開,他仍繼續表達自己有權集會,已是過分堅持的情況。此外,文念志在案發較後階段,情緒非常激動,並用揚聲器近距離向警方說話,聲浪蓋過警員。但當警員嘗試用手取走文念志的揚聲器,陳伸手阻止。黃官指三人即使是政治素人,亦不可能不知道不讓警方推進,會吸引記者前來拍攝,令警方推進和清場更困難。最終裁定三人罪名成立。

訴訟歷時三年 官形容峰迴路轉 辯方指造成精神壓力

黃官在判詞中,亦詳細提及本案歷時三年的經過。她形容訴訟過程峰迴路轉, 控方曾撤回和不止一次修改控罪, 又在審訊第3日才首次提及被告的不合作行為是甚麼, 質疑控方明明「有遠超足夠時間找法律意見」,卻翻來覆去的改變。

辯方求情指,案件訴訟過程長達三年,對被告造成極大困擾:「唔係不便咁簡單,而是精神壓力。」辯方提到,鄭仲恒出現抑鬱情況,文念志亦向法庭呈上醫療報告。辯方又提到,本案在同類案件中案情不是最嚴重,沒有暴力行為及沒令警員陷入即時危險。

辯方:案情有別一般社會事件案 建議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辯方指,文念志被捕後不斷反省自己,父母在求情信中形容他變得沉默寡言,亦會三思而後行;而陳振哲則熱心社會義務工作,例如擔任中學校董、為食環署進行殯儀培訓工作、捐款二十萬為城大法律系設立獎學金等。辯方形容,鄭仲恒是個盡責和有熱誠的區議員,受鄰里愛戴,辦事處搬遷時亦有邀請警方公共關係科出席,可見他願與警方修補關係。此外,鄭在案中情緒不算激動,阻礙方式較輕微。

考慮本案訴訟過程漫長,案情亦與一般社會事件案不同,辯方建議法庭考慮非監禁式刑罰,若判監則建議三個月以下,以免鄭失去議席。

黃官將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判刑,並下令為三人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三人准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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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鄭仲恒、文念志、陳振哲

3名被控的時任及現任區議員為文念志(29歲,大埔區議員)、陳振哲(47歲,大埔區議員)及鄭仲恒(30歲,沙田區議員)。控方今年7月初修訂控罪詳情,指三人於2019年11月2日,在維多利亞公園故意阻撓女總督察倪采欣、高級督察劉嘉昇及警司張志偉。文念志另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罪。

案件編號:ESCC 2467/2019

審訊第一日
3區議員阻差辦公案開審 控方突稱文念志以大聲公襲警 官:唔能夠一項控罪告兩樣嘢

審訊第二日
督察稱被告且行且停 阻警維園驅散
3區議員被指「緩慢後退」致阻差辦公 督察承認曾籲對方「小心啲、慢慢」

審訊第三日
警稱曾要求被告「離開維園」 辯方指影片、口供均未能證實
3區議員阻差案 控方審訊中途突增兩警作證 官:有啲奇怪

審訊第四日
3區議員阻差案 控方稱陳振哲被捕時反抗警 辯方:開案陳詞「隻字不提」

審訊第五日
3區議員阻差案再押後 控方堅持增加警方證人 證陳振哲被捕後有反抗

審訊第六日
3區議員阻差案 警庭上說法與口供紙不同 辯方:你兩年後記憶清晰咗?
3區議員阻差案 警司稱文念志用大聲公阻發指令 否認曾下令「俾佢哋自己離開」

結案陳詞
3區議員被指阻驅散 10.7裁決 辯方:警指示模棱兩可 求澄清不屬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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