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5荃灣非法集結 囚11個月女教師提定罪覆核遭駁回 控方申訟費被拒
(獨媒報導)2019年8月25日「荃葵青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警方曾出動水炮車及開槍示警。3男2女被控非法集結等罪,8月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上月均被判囚。其中一名幼兒教師被判囚11個月,她早前提出定罪覆核,今(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聆訊。裁判官李志豪指辯方觀點出錯,駁回被告的定罪覆核、維持原判。控方向法庭申請訟費,要求辯方支付逾8千元,但李官認為覆核是被告的權利,而在一般上訴案件中,控方亦不會申請訟費,最後拒絕其申請。
提出定罪覆核的女被告郭芷晴(22歲,教師),現時正服刑,今被押解上庭。她於8月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立,並於上月判刑。當時裁判官李志豪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案件延誤,故減刑1個月,總刑期為11個月。被告即時提出定罪覆核。
官認為女子必然是被告 除非無故「從天而降」
李官今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後,同意辯方的觀點出錯。辯方的理據指,有一警員制服女子,卻未能辨認出是被告,其後女子轉交另一警員處理,但兩者未能肯定為同一人,因此證供上有缺陷。但李官指,除非被告不知何故「從天而降」,否則女子必然是被告。另外,警員曾以裝束及裝備等辨認被告,亦可從現場環境證供作推論,因此裁定維持現有定罪,駁回被告的覆核申請。
控方申請訟費遭拒 官指覆核屬被告權利
外聘控方大律師關文渭稱,接到指示向法庭申請今日聆訊的訟費,辯方應支付共8,140元予控方。但李官認為,覆核是被告的權利,而在一般上訴案件中,控方亦不會申請訟費。因此他會視本案為上訴的方式處理,最後拒絕控方的訟費申請。
辯方早前在求情階段指,本案延誤逾兩年才檢控,打斷被告更生過程,更令案發時僅19歲、現已22歲的被告失去法例對少年犯盡量不判監的保障。另外,辯方指被告完成幼兒教育高級文憑後擔任幼兒教師,其後於裁決前找到特殊學前教育的工作,並報讀港大學士銜接課程,原定9月開始,惟因本案延誤。
控方早前亦接納檢控有延誤,他指警方就本案拘捕10人,並於2020年3月向律政司提交報告,惟律政司2021年6月才提供法律意見予警方,承認律政司延誤給予意見,而延誤是出於律政司,而非被告或警方。
同案4名被告中,符凱晴(24歲,學生)、張家榮(25歲,無業)及李㑊橉(29歲,調酒師)同被判囚11個月。何卓軒(24歲,運輸工人)則被判囚11個月4周。
案件編號:WKCC37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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