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上訴駁回 法官指運輸署長無權責便利傳媒查車牌
(獨媒報導)港台節目《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被指在製作《鏗鏘集:7.21誰主真相》車牌查冊時作虛假陳述,去年被裁定兩項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判罰款6,000元。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今早頒下判詞駁回上訴,並指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即使給予「交通管制」最闊定義,「便利資訊和新聞自由」都不屬運輸署長的權責範圍內。法官又指蔡玉玲查冊毫無疑問是要取得車主姓名地址,並進行採訪及報道,但採訪報道並非與「交通運輸」有關,並重申「良好的動機並非辯護的理由」,維持裁判官的判決。
代表蔡玉玲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曾援引數字,指從2010年統計數字可見,近3,000宗申請由傳媒提出,法庭不能否定上訴人有可能主觀地相信,採訪用途是「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
上訴人必知道表格只限3選項 不包括採訪
不過李運騰在判詞完全否定這理據,他表示「難以接受以上陳詞」,指某字詞或字句的意義是否清晰,不能一概而論,須視乎上文下理和語境。車牌查冊的表格上的三個選項,即「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署的事宜」,已經明顯而清晰地表達,選項只得三個,別無其他,他相信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也如此理解。
法官又表示對上訴人申請目的並無疑問,即「偵查和報導涉嫌協助或參與2019年7月21日疑似襲擊案的人士的身份」,法官不否定上訴人「本著良好動機索取資料」,但對定罪而言,「良好的動機並非辯護的理由」。加上上訴人在表格中,曾剔選聲明所填報的資料屬實,她必定清知道要提供真實無誤的資料。法官亦同意三個選項屬於「要項」,因為選項影響署長是否處理該查冊申請。
現行框架不用便利新聞自由 唯有透過立法解決
另一主要上訴理據,上訴方認為運輸署長在平衡個人私隱的同時,必須考慮《基本法》賦予的「言論及新聞自由」,包括「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和思想之自由」。李運騰法官在判詞表示,同意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政府應盡力「方便公眾,提高施政的透明度」。不過他認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即使將「交通管制」給予最廣闊定義,「便利資訊流通和促進新聞自由」都不屬署長在《道路交通條例》下的權責,也不屬局方收集市民個人資料的目的。另一方面,保障市民的私隱是局方「一個必要及重要的考慮」。
李官指,問題關鍵是署長在現行法律框架及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合法地向查冊申請人提供別人的資料。法官引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18條,指注意到新聞工作者與其他人沒有分別。他又稱如要擴大新聞工作者或其他人士查閱車輛登記冊上資料的權利,「唯有透過公開諮詢及討論,以立法解決」。
防止「濫用」資料 署長須把關查冊
另一本案的法律爭議,是運輸署長在收到車牌查冊申請時,是否必須向申請人提供資料,上訴一方認為署長必須提供,並沒有酌情權拒絕。不過法官不同意看法,他認為署長有責任先了解申請人的用途,若未有掌握這方面足夠資料,他便不能合法運用權力提供車主資料。立法立法機關的意圖不可能是讓人任意「濫用」這些資料
法官同意原審裁判官所指,申請人有可能為向登記車主作出不法的行為而透過查冊取得資料,例如向登記車主尋仇或進行滋擾等行為。因此法庭詮釋《規例》時,有權並且應該顧及本地保障個人私隱這方面的法律。
案件編號:HCMA 23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