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4罪,定於12月1日開審,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月批准以專案形式認許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othy Wynn Owen 加入辯護團隊,惟律政司不服上訴。上訴庭今(9日)頒下判詞,指律政司的理據無一成立,遂駁回上訴,維持批准 Tim Owen 來港的決定。

判詞由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朱芬齡、和上訴庭法官區慶祥頒布。

判詞透露,律政司的上訴理由包括 Tim Owen 在《港區國安法》的詮釋和實施方面沒有經驗和專業知識,不能協助法庭;又指《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的合憲性議題及法律原則測試已在本港法庭充份處理,本地大律師亦有充足經驗。律政司另指,首席法官潘兆初批出申請時,考慮了《國安法》第29(4)條的解讀及《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的議題將很有可能上訴至上訴庭甚或終審法院,是不相關。

上訴庭認為,即使《港區國安法》有其獨特背景及脈絡,但上訴方的陳詞不足以支持其觀點符合公眾利益;若果按上訴方的邏輯,那所有外國大狀便不能以專案形式來港。上訴庭認為首席法官潘兆初已考慮各方面,包括本案相當複雜及困難,對本地法律發展影響深遠。

上訴庭亦不同意律政司以語言不同及香港與英國之間的煽動罪有分別為由,指 Tim Owen 可提供的協助有限。上訴庭表示《人權法》是他的專長,而《國安法》第4條亦表明基本權利和自由仍然受保障,相關的平衡測試是極度艱難,明顯地一名傑出的專家對本地法律發展有重大影響。

就煽動罪的合憲性議題,上訴庭不同意律政司所稱已在本港法庭充份處理,並舉例指羊村繪本案中,辯方對此提出爭議,故此上訴理由不成立。

至於律政司第三項上訴理由,上訴庭認為首席法官潘兆初考慮了相關法律議題會否上訴至更高級法院,是為 Tim Owen 的申請作全盤考慮,上訴庭不認為其結論會與潘官不同。

判詞最後提到,本案吸引廣大公眾的注意,相關法律議題將影響《國安法》法學和煽動控罪,公眾對於審訊公平性的觀感對司法構構非常重要。法庭應以具彈性及理智的方式作出決定,以符合公眾利益,而批准專案認許乃符合公眾利益。

案件編號:CACV42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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