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彩虹行動成員、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2013年在美國與丈夫註冊結婚,惟不獲港府承認。他早前提司法覆核挑戰政府違憲,遭裁定敗訴,他再提上訴,今年8月遭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庭當時指立法原意是保障異性婚姻的優先權。岑其後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上訴庭認同案件涉及廣泛的公眾重要性,今(10日)向岑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許可。

案件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審理。上訴方為岑子杰,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和大律師黃宇逸代表。答辯方為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和資深大律師馬嘉駿代表。

岑質疑港府違反《人權法》的人人平等原則

岑的一方質疑,同性婚姻被排除於本港婚姻制度之外,以及法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均有違《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22條之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不應受歧視的原則。

另外,岑一方又提出,政府未有提出其他替代的法律承認同性伴侶的關係,屬違反《人權法》第14條的私隱權,以及《人權法》第22條、《基本法》第25條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上訴庭認為涉及廣泛的公眾重要性

上訴庭考慮後,同意上述爭議涉及廣泛的公眾重要性,雖然上訴方提出的理據不算強,但仍有合理爭議性。上訴庭認為應交由終院決定,因此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許可。

2011年起與現任丈夫交往的岑子杰,因未能在香港結婚,故於2013年與丈夫往美國紐約註冊。惟二人婚姻不被港府承認,無法享有異性戀伴侶的權益,包括稅務及遺產繼承。岑認為制度對同性戀伴侶嚴重不公和歧視,遂於2018年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本港法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是有違《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高院前年裁定岑敗訴,重申本港法律不容許同性婚姻,申請人要求法庭視同性和異性婚姻完全同等,是野心太大,應就個別政策和法例對性取向的差別待遇作挑戰,法庭再就個別情況作出裁定。

岑再申請上訴,今年8月遭高院上訴庭駁回,法官指如果對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給予與異性伴侶相同的承認,他們將能夠規避《基本法》第37條「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之中,保障異性婚姻的優先權,顯然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背道而馳。上訴庭又指,需要仔細平衡申請人的利益和公眾利益;若只考慮前者,會造成在法律及原則上的不合理。

案件編號:CACV55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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