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9月2日晚上,大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抗議8.31太子站事件,29歲女子涉向警員背部投擲壓扁的汽水罐及藏鐳射筆,事隔3年被起訴。經早前審訊,今(1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施祖堯指,即使涉案汽水罐事後未能被尋獲,也不影響警員證供的可信性,又指被告帶同鐳射筆及保護裝備等到場,顯示有意傷害警方眼睛,遂裁定兩罪罪成。被告得悉裁決後痛哭,辯方律師透露她懷孕7個月,預產期為明年1月。裁判官先替她索取背景報告,並押後至11月28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柙。

警稱被告投擲罐子 被告反稱遭警施襲

被告龐麗瑩(29歲,無業),被控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她於2019年9月2日,在旺角警署外襲擊一名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案情指稱,當晚大批示威者包圍旺角警署,警員8609張廣銘護送另一名男子離開期間,兩度感受背部遭硬物擊中,其後目睹被告向另一名警員投擲一個壓扁的汽水罐,遂把她制服及拘捕,在她背包搜出一支鐳射筆。

被告親自作供時稱,當晚相約朋友到旺角酒吧,故在太子港鐵站會合,期間旺角警署外發生混亂情況,她的朋友隨即衝入人群查看,而她突然被一個盾牌撞出馬路並遭噴胡椒噴霧,之後有10多名警察包圍她,踩她的手腳,她感到頭被硬物扑中及很痛。被告解釋,攜帶防毒面罩是為了防避催淚煙和胡椒噴霧,以防萬一,戴口罩是因為不想容貌被拍下,手袖是用以防曬。

官:涉案罐子未尋獲 不影響警員證供可信性

辯方在審訊中指被告不可能在警察面前投擲罐子,質疑警員證供不合理,惟裁判官施祖堯指當時正值社運高峰期,影片顯示多人向警察施襲,以案發時氣氛而言,警員目睹被告擲罐絕不會不可思議。對於涉案罐子事後未有被警方尋獲,施官指該壓扁的罐體積很細,可能被別人踢走而不知所蹤,即使找不到也不會影響警員的證供可信性。

辯方亦指出,被告有皮膚紅腫、手肘擦傷等傷勢,與警員所述的事發經過有出入,惟施官指影片顯示有人拳打警察,情況非常混亂,被告被警員拖行回行人路,造成相關傷勢亦不足為奇。

施官接納所有警員證人的證供,包括針對被告的辨認;相反,他認為被告的庭上證供不合理、自相矛盾,不予接納。施官指被告的擲罐行為構成襲擊,受襲警員亦在正當執行職務,遂裁定被告襲警罪成。

被告攜保護裝備連鐳射筆 官:可用於對抗警察

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施官指,除了一支3B級別鐳射筆以外,被告的背包還有防毒面罩、護目鏡、3對手袖和頭套,可用於對抗警察時保護自己及掩飾身份;被告攜同鐳射筆出現於案發場景,若果說鐳射筆是用以照射死物或引起別人注意,是毫無意義,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意圖在違法場合中,以鐳射筆傷害警察眼睛,以阻礙警方執行職務,遂裁定罪成。

辯方透露被告懷7個月身孕

被告得悉裁決後,在庭上痛哭。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有7個月身孕,預產期為明年1月,現職侍應,冀法庭索取報告以考慮其他判刑選項,包括社服令或緩刑。惟控方補充指,本案控罪屬例外罪行,受條例所限,不能判處緩刑。

案件編號:WKCC197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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