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cam揭商量破壞輕鐵站 3男囚年半遭駁回上訴 官:若指警方憑空作劇本是匪夷所思
(獨媒報導)2019年9月遭警方截查私家車,3男被搜出鎚仔、螺絲批等工具,警方事後取得「車cam」錄音,發現3人曾與一名女子商量破壞輕鐵站。4人否認串謀刑事損壞罪,審訊後女被告罪脫,其餘3男罪成囚一年半。3男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遭高院駁回上訴許可,同時駁回上訴。法官今(18日)頒下判詞,上訴方質疑警方曾竄改「車cam」錄音,但上訴庭認為,要指警方憑空想出一個所謂劇本,並配上對話,是完全匪夷所思。另外上訴庭認為判囚一年半是絕不為過,甚至可能偏輕。
申請定罪上訴的3人包括:李鈞浩(25歲,市場行政人員)、張溱煒(26歲,無業)及李懷恩(26歲,眼鏡銷售員)。張溱煒另就刑期提出上訴,所有申請均遭駁回。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答辯方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原審法官為姚勳智。
上訴方質疑警十二小時仍不搜車 官:處理拘捕無暇不足為奇
上訴方指出,警方把涉案汽車閒置在警署停車場十二小時不進行搜查,十分可疑。但法官並不同意,因三名上訴人的背囊都裝載着激進示威者常用的衣物,且有足夠的頭套、眼罩、口罩、鐵鎚、螺絲批和扳手供每個人遮蔽臉龐和進行違法活動,警方亦已經以簡稱「管有工具」罪把他們拘捕,所以沒有即時想到要搜車,又或因要處理拘捕後的各種程序而無暇搜車,是絕不為奇。
上訴方指警憑空想劇本 官批評是匪夷所思
法官又指,上訴方的質疑經不起思考的另一原因,是在相關的十二小時內,警方對四名被告早前的行踪根本一無所知,最少也無法確定,所以要指他們憑空想出一個包括中途下車女子的所謂劇本,並配上對話,是完全匪夷所思的。申請方亦指錄音可能被改動,但法官認為相關的錄音卻出奇地沒有被改成比現在更具入罪成份,所以沒有説服力。
官指上訴方僅臆測警曾竄改記憶卡
最後,把涉案汽車截停的警員,是開著警車在街上巡邏的軍裝警員,他們當中更有一位是輔警,所以要指他們有誘因、時間、空間,以及技術和設備竄改記憶卡,在現有的證據下毫無疑問是臆測,沒有任何根據可言,更不用說他們在警方內部找來援手,又或有技術部門主動介入。
另外,法官認為除非有證據顯示防干擾財物袋被非法複製,否則放進了防干擾財物袋就是妥善保存的最佳證據,即使警方在人手傳遞證物上的紀錄出現混亂也不會改變。對於上訴方指警員違反《警察通例》,擅自把第一個防干擾財物袋拆開,法官指警員作供時已解釋是為了要確保記憶卡和本案有關。
官:三人無表示要抽身或脫離團伙
上訴方同時力陳,雖然有錄音,但法庭不能肯定誰說過什麼。但法官留意到,在女子下車之後,涉案汽車停留在魚類批發市場外的時間要比行駛的時間長得多,期間並沒有人要求下車,又或要求被送回寓所;這段期間的對話顯示,參與對話的人包括全部三名上訴人,儘管三人仍在討論及建議,卻沒有人表示要抽身或脫離團伙。
總括而言,原審法官裁定記憶卡沒有被干擾、裁定車上的對話者是四名被告、裁定三名上訴人達成破壞輕鐵站的協議,全部都有堅實的證據和邏輯基礎支持。此外三人各自帶來的工具和衣物又與在車上錄得的討論吻合。因此,如果上訴方要指記憶卡的內容失實,三人就必需作供並接受盤問,否則很難抵禦由控方證據中強而有力的推論。最後上訴庭駁回上訴。
上訴方指另一被告有案底 官卻予相同刑期
至於張溱煒提出的刑期上訴,理由是他沒有定罪紀錄,而首被告有刑事定罪紀錄,但原審法官卻把兩人處以相同刑期。法官指,首被告有一項2016年的前科,性質和本案完全不同,僅判罰感化12個月。顧及到《罪犯自新條例》的規定等,原審法官也不認為這項前科是他需要考慮的事項。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有權作出酌情決定,完全看不到有什麼干預的理由;而且首被告的定罪記錄,都與張無關,不可能成為其上訴理由。
官:破壞集體運輸系統,受影響人數越多
張又指,比起同類案例,本案的判刑明顯過重。上訴庭認為,上訴方提出的案例完全沒有幫助。正如原審法官指出,本案案發於公共秩序的嚴重失序期間,任何暴力或破壞行為,不但對現場的人群有挑動作用,而且還極可能引致其他人爭相仿效,令情況不斷惡化。如果以地鐵輕鐵等集體運輸系統,尤其是車站、轉乘站,破壞行為的惡劣程度就更會倍增,受影響的人數就越多,絕非一般不能上班上學那麼簡單。
官指判囚年半絕不為過 甚至可能偏輕
另外,本案的犯罪協議明顯早已達成,案發當晚隨時進入執行階段,三人帶去的工具以及用作逃離現場的汽車,顯示計劃周詳,只欠選定地點。最後,三人把目標鎖定在屯門碼頭,明顯是因輕鐵站有「六條線」,會「起到很大作用」,能造成較大的混亂和不便。有見及此,一個審訊後入獄18個月的刑期,上訴庭認為是絕不為過,甚至可能偏輕。本案的串謀,需要三人充當不同角色,互相配合,所以把他們處以同等的刑期也無可批評。因此駁回上訴。
3人同被控一項串謀損壞財產罪,指他們前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串謀損壞輕鐵站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同案的女被告莊詩慧(26歲,製圖師)早前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CACC3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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