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太子站暴動案】控方指乘客揮鎚僅保護自己 被告無必要向他掟遮
【獨媒報導】2019年8月31日的太子站事件,一名副學士學生被指在旺角參與堵路、另兩名學生被指在列車上與乘客爭執,警方其後衝入月台執法。3名男子分別否認非法集結、暴動及襲擊等罪,今(24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教大男學生昨稱見中年男子拿鎚子打黑衣人,感憤怒故指罵他,以及曾掟雨傘在地上分隔衝突雙方。控方今盤問時質疑,被告用手指着持鎚男是屬於挑釁動作,又指男子當時揮動鎚子僅保護自己,希望阻嚇黑衣人不要接近,因此被告根本不需要向他掟雨傘。
控方指被告曾對持鎚男子稱「出嚟隻揪!」
案發時為教育大學學生的卓嘉豪昨供稱,他當晚搭港鐵回家,期間見到黑衣人與乘客衝突,他曾嘗試分隔雙方。控方外聘檢控官葉志康今作出盤問。
卓昨稱,乘客與黑衣人在車廂爭執期間,有穿藍色衫的中年男子從背包拿出鎚子,打中一名戴頭盔黑衣人的頭部,卓見狀感憤怒,說了一句粗口並指罵男子:「你無嘢啊嘛?出鎚仔?」控方今指出,實際上片段聽到卓稱:「出嚟隻揪!」卓表示不記得有否說過,亦不同意自己曾說「掟X佢啦」。
控方指被告用手指着持鎚男屬挑釁
控方遂質疑,卓用手指着持鎚男子屬於挑釁動作,卓不同意,因他當時只想對方放下鎚子,他亦不同意控方所指,曾向男子高舉雙拳挑釁打鬥。控方追問,他有否用相同動作要求黑衣人放下手上的棍或雨傘,卓指他有勸黑衣人冷靜及拉他們出車廂。
控方指男子揮鎚僅保護自己 被告毋須向他掟遮
卓昨稱曾掟雨傘在地上欲分隔衝突雙方。控方今指,片見卓將雨傘掟向持鎚男子,卓強調自己是想掟向地下,但不清楚有否掟中男子的腳。控方指出,男子當時揮動鎚子僅保護自己,希望阻嚇黑衣人不要接近,他並無上前向卓揮鎚,因此卓根本不需要向他掟雨傘。卓表示不清楚男子的目的,強調自己掟雨傘在地上,只想分隔男子與黑衣人。
控方質疑被告趁男子無防備時向他掟遮
另外,片段見車廂內其後冒煙,然後卓向車廂掟雨傘,卓解釋擔心男子會衝出車廂襲擊黑衣人,所以想將雨傘掟在地上,惟電光火石間卻有人用滅火筒噴煙。控方質疑,卓趁着男子被白煙籠罩,故在他們沒有防備之下,向其掟雨傘,卓不同意。控方亦指,卓為首名向車廂內掟雨傘的人,之後有其他人跟隨投擲物品,卓表示不清楚。
被告不同意黑衣人拍其肩膊達成默契
控方指出片見有黑衣人曾拍卓的肩膊,以向卓示意並達成默契,最後黑衣人掟水樽,控方指兩人為同路人。卓不同意,因他沒有用言語示意黑衣人掟樽,他亦不認識對方。
控方指被告太兇惡想衝向證人 故被黑衣人拉住
最後,卓昨稱見到證人Z被黑衣人包圍,上前分隔雙方時被黑衣人拉着阻止。控方今指出,實際上是卓當時太兇惡想衝向Z,但黑衣人擔心他會傷害Z,所以拉開他,卓對此不同意。卓亦不同意控方指,他於事後即時離開,是因為知道自己闖禍。
案件下午續審。
本案3名被告均為學生,分別為:簡梓濱(22歲)、連俊雄(20歲)及卓嘉豪(26歲)。簡梓濱早前已完成自辯,連俊雄則選擇不自辯。
首被告簡梓濱牽涉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的非法集結,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次被告連俊雄及第三被告卓嘉豪涉及旺角站內的暴動,兩人同被控一項暴動及一項刑事損壞罪。兩人其後牽涉太子站內的暴動,各被控一項暴動罪、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一項普通襲擊罪。卓嘉豪另被控一項搶劫罪,涉搶去一部電話。
案件編號:DCCC737/2020
審訊第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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