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隧道貼文宣兼襲休班警 物管經理上訴遭駁回
(獨媒報導) 39歲物業管理經理被指前年在沙田行人隧道內貼文宣及塗鴉,之後腳踢休班警員,經審訊被裁定刑毀及拒捕罪成,判囚4星期。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姬上周五(16日)頒下判決,指親自檢視上訴人的手套後,發現沾有膠水,符合張貼海報的行為,又指辯方目擊證人所稱休班警叉頸的說法,與醫療報告內容有重大的分歧,裁定原審定罪穩妥,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陸昶昇(39歲,物業管理經理)原審時被裁定刑事損壞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成。控罪指他於2020年3月31日,在大圍大涌橋路NS23號行人隧道內,與3名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隧道,以及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13455。
官:手套上有膠水 符合張貼海報行為
上訴人爭議休班警員「捉錯人」。休班警員在審訊期間供稱,留意到有4名人士在行人隧道內張貼文宣及以噴漆塗鴉,其中3人穿著「黑色外套」,然而上訴人被捕時的衣著為「黑色風褸內有白色恤衫」,質疑休班警員觀察錯誤。惟法官黎婉姬指休班警員從側面觀察隧道內人士,看不見外套內的白色恤衫亦不足為奇,反指上訴人外觀符合穿黑色外套人士。
黎官再根據休班警員的證供,肯定他是一邊表露警察身份、一邊追截上訴人,最終跑了約10步便成功追上並拉著上訴人,視線未曾斷開。
黎官亦表示曾親自檢視上訴人的手套,手指位與手指位之間有黏貼性,需要用力才可以拉開,完全符合上訴人有份在隧道內張貼文宣的行為。
根據休班警員就隧道內4名男子行為的觀察、追捕期間上訴人沒有離開過他的視線、上訴人手上戴著沾有膠水的手套,以及他手持的環保袋內藏有油漆掃及大量文宣,黎官認為上訴人就是4名在隧道內張貼文宣的人士之一,證據確鑿,刑毀的定罪是安全及穩妥。
官:辯方目擊證人稱休班警叉頸 不脗合醫療報告
就拒捕罪,上訴人批評原審裁判官依賴休班警員在醫院拍下的傷勢照片,顯示腹部有數條淡色、長長的紅痕,惟該些紅痕似乎不符合證人的傷勢,有可能是由其他方式造成的;休班警的白色T恤並無鞋印或類似污漬,反證他供稱被踢的說法並不真確,而且上訴人的腳根本不可能會踢到休班警的腹部。然而黎官認為,相片作為控方證據之一,裁判官絕對有權考慮並視之為佐證證人說法的資料。
上訴人投訴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辯方證人的證供,惟黎官指,辯方證人江先生稱目睹休班警員叉上訴人的前頸,但醫療報告卻顯示傷勢在頸椎部份,明顯有重大的分歧,總結裁判官拒絕接納的理由合理有據,符合邏輯。
基於上訴理由無一成立,黎官駁回兩項控罪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MA5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