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去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3人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雙方今(22日)於西九龍法院作結案陳詞。鄒幸彤親自陳詞指,控方指稱支聯會從「組織4」收取2萬元「資助(fund)」,然而該款項僅是「捐款(donation)」。她批評警方聲稱有合理基礎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但沒有提供任何客觀的根據。鄒指,警方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名義來合理化打壓,在審訊過程中可見控方對於支聯會的偏見,警方以立場行先,故此發出通知書的做法是不公義及不合法。主任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押後至明年3月4日裁決。

鄒幸彤:捐款非資助 警方沒提供合理基礎證「代理人」

沒律師代表的鄒幸彤親自作結案陳詞,共有4項爭議點,包括警方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警方發出提交資料通知書對人權的影響、通知書內容極度含糊的特性如何影響人權,以及警方的做法是基於合法目的還是政治目的。

就「外國代理人」的議題,主任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早前裁定控方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但辯方可挑戰通知書合法性。

鄒指,不是所有的金錢交易都屬於「資助(fund)」,金錢交易還可包括捐款、支薪和報酬等,而支聯會多年來接收大量市民的捐款而無從考究,若果警方把所有捐款都歸類為「資助」,是濫用語言,意思擴張(expansive meaning)亦會對結社權利帶來毀滅性的影響(devastating impact),因民間團體會收取市民的捐款。捐款者亦有風險被歸類為「外國代理人」及受警方調查。

鄒指一個「代理人」不只為了自己的利益,也要為他人帶來利益,例如一名市民在沒有徵詢過清潔工的情況下執拾街上的紙皮,便不被視為清潔工的「代理人」,況且此舉不一定為清潔工帶來好處,因清潔工可能欲執拾該些紙皮來變賣賺錢。

鄒又指,「民主建港協進聯盟(民建聯)」與「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名字皆包含「民主」,但不代表兩者有相同的利益,法庭不能只憑團體名字來衡量是否「外國代理人」。而且團體角色不是永遠相同,應集中考慮案發時期。

根據控方案情,支聯會從「組織4」收取2萬元「資助」,沒有任何解釋;然而鄒幸彤指出,該款項是「捐款」。她批評警方聲稱有合理基礎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但沒有提供任何根據解釋為何該2萬元是「資助」,也沒有證據顯示支聯會和「組織4」曾合作籌辦活動、有交流、目的相似,或支聯會使「組織4」受惠。

鄒另指,警方要求的資料追溯至1989年,超過了法律所容許。

控方稱對人權沒影響 鄒批謬論

鄒直指,警方的通知書影響私隱權,然而控方聲稱其做法不會影響人權,是令人驚訝及相對極端(rather extreme)的立場。在一個公民社會裡,團體很多時會接受捐款,法庭應考慮通知書如何影響結社權利。

鄒邀請法庭運用司法認知,衡量自《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公民社會的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有多大。從通知書內容可見,警方為了調查和防止另一項危害國安罪行而要求相關資料,反問如何不會造成噤聲效果?

鄒指,警方決定發出通知書時,並未有考慮對人權所造成的影響,而控方則指通知書對人權的侵犯是法律所容許的,然而她認為人權被侵犯是顯而易見的,批評控方說法明顯是謬論。

鄒批通知書含糊、涵蓋範圍過大

鄒批評警方要求提交資料的通知書含糊其辭,對人權造成不合比例的干預。通知書所要求的資料追溯至1989年,警方以「國家安全」作為藉口,索取資助者的名單,亦使大量第三方人士或組織被牽連,可見「資助」的解釋擴張使警方的支取範圍更廣闊及無節制。鄒指,支聯會多年來獲數以十萬計市民捐款,這代表警方有可能把他們都歸類為「外國代理人」。她又舉例指,若果六四紀念館所接受的捐款皆被視為「資助」,那警方豈不就可以要求提供所有捐款計劃、運作及活動的資料?這顯然是有問題的。

鄒指,通知書上「活動」一詞亦非常不清晰,據控方的陳詞,支聯會的「活動」比她所想的涵蓋得更多,甚至包括「銀行活動」。她認為,警方大可以提供一份團體列表,讓支聯會去回答,而非交由支聯會調查身邊有何民間團體符合附表5下「外國代理人」定義,這不是支聯會的職責。

鄒質疑控方動機不良、對支聯會抱偏見

鄒指,警方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名義來合理化打壓,質疑控方具不良動機(improper motive),並沒有任何合法目的(legitimate aim)。在審訊過程中,控方對於支聯會抱持的偏見是無庸置疑的,例如提及「六四屠殺」時僅以「六四事件」形容,忽略了當年天安門事件中的重要元素,又形容1989年天安門的民主運動為「動亂」,而無視了當年運動獲學者、媒體及廣大市民的支持。鄒批評警方的調查並不是基於客觀分析,而是立場行先。

鄒又指,無論是維權律師關注組甚或舉辦有關「天安門屠殺」的活動,都被控方指為「激起對政府的憎恨」;每年六四燭光晚會的大台發言不是被指為「非法」,就是被指為「危害國家安全」,然而發言嘉賓談論的只是失去摰愛、受害人被政府威嚇、與天安門母親同行等,與「國家安全」完全無關。

鄒指,若果支聯會是一個「威脅」,那它對於權力以及操控真相而言是一個「威脅」。她總結指,警方發出通知書的做法是不公義及不合法,所有被告應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中5名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

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去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其中梁錦威和陳多偉認罪,判囚3個月,已刑滿出獄。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審訊第一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今開審 控方稱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拒交資料案 辯方稱條文清晰 支聯會必須為外國代理人才可入罪

審訊第二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控方無視法律原意、暗示挑戰《國安法》者須受罰

審訊第三日
拒交資料案 官裁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指條文製造彈性讓警方調查

審訊第四日
拒交資料案 控方稱支聯會與6組職有聯繫 鄒幸彤批文件隱資料無從盤問

審訊第五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原稱涉公眾利益須隱去 控方審視後稱可重新披露少於20項資料

審訊第六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99%新披露資料仍被隱去 官裁已足夠進行公平審訊
拒交資料案 庭上就受限資料內容爭議 官裁證人須回答

審訊第七日
拒交資料案 控方反對鄒幸彤提「天安門屠殺」 官稱法庭不談政治、下令改用「事件」
拒交資料案 國安警以公眾利益為由五度拒答鄒幸彤提問 鄒批如捉迷藏

審訊第八日
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無必要以國安法索取成員生日 警:不受限及有權
拒交資料案 國安警至少14次拒答問題 官認「徒勞無功」 辯方要求重新審視可披露資料

審訊第九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控方援引2010年學聯代表講話 指六四晚會嘉賓發言危害國安

審訊第十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官禁以受害者形容天安門母親 鄒幸彤斥可恥

審訊第十一日
拒交資料案 警認建議剔除公司註冊時無提「外國代理人」 否認發通知書出於政治動機

審訊第十二日
拒交資料案 官裁表證成立 鄒幸彤進庭時舉白頁

審訊第十三日
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指支聯會由港人自發組成 政府「明擺擺政治迫害」
拒交資料案 控方質疑鄒幸彤令審訊政治化 鄒:呢個審訊嘅本質就係政治

審訊第十四日
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質疑警索資料範圍過闊如着支聯會助「起底」、批假設有「帳簿上冇嘅數」

審訊第十五日
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稱支聯會使命非替公權力監察社會 拒當散播恐懼幫兇

結案陳詞
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結案:控方動機不良、對支聯會持偏見 明年3.4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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