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荃灣 兩人暴動罪成囚4年3個月 申請定罪上訴許可被拒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1日國慶日,有人在荃灣示威,期間警方曾開實彈槍,多人被捕。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其中被判囚4年3個月的兩名男子,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日前遭高等法院拒絕批出。法官今(23日)頒下判詞,其中上訴方不滿原審法官練錦鴻在宣告口頭裁決後,延誤近3個月才向被告交付書面裁決理由書,有違條例的21天規定。但高院法官潘敏琦反駁,該規定是要求在限期內將口述宣告轉為文字記錄,而非將文本交給控辯雙方。她又批評上訴方說法牽強,其推斷並不公平。
兩名上訴人為陳金國(21歲,廚房工人)及李振文(27歲,程式員),去年4月各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案件的原審官為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上訴方:原審法官於宣讀裁決後3個月 才交判詞予被告
高院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前日(21日)駁回上訴許可的申請,她今頒下判詞。上訴人陳金國的理據指,原審法官練錦鴻於2021年4月15日宣告口頭裁決,但延誤近3個月,即同年7月9日或以後才向被告交付書面裁決理由書,違反了《區域法院條例》第80(4)條中「21天的規定」,該延誤屬重大缺失,令人懷疑裁決是否公平公正,亦令裁決變得不安全及不穩妥。
官批評上訴方說法牽強
法官潘敏琦反駁,條例的21天規定是要求法庭在限期內將口述宣告轉為文字記錄,而非將文本交給控辯雙方。就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可能在21天後才轉為文字記錄,潘官批評其說法牽強,他單憑交付文本的日期來推斷原審官轉為文字記錄的日期超過21天,並不公平。
上訴方指原審無考慮證供矛盾 官:有權認為環境混亂、分歧可理解
另外,就兩名上訴人均提出原審法官未有充分考慮證人在證供中的矛盾,潘官反駁指,原審法官毋須在裁決理由書中鉅細無遺地展示其心路歷程,因法官同時擔當了專業法官和陪審團的職能,在行使陪審團的職能時,他自可就哪些證供可協助他裁決作出取捨,亦可決定證供的分歧是會影響可信性,抑或只是枝節及無關痛癢。
李振文一方曾提出,兩名警員就制服上訴人的證供上出現矛盾,但潘官指,原審法官有權認為由於當時環境混亂,兩警證供上的分歧是可以理解、亦只是枝節,並不影響其可信性和可靠性。而上述裁斷純在原審法官決定的範疇內,潘官並不認為有任何剛愎武斷之處。
官:每項事實為「一條索中個別的綹子」,若以幾何級數累積足以推論
兩名上訴人亦不滿,原審法官單憑他們的衣着,或在現場被捕等因素而作入罪推論。潘官卻指,兩人選擇不作供,意味着沒有提出證供來削弱、或反駁控方證供。另外,潘官引述案例指出,即使每一項事實單獨來說可作無罪推論,但他們均是「一條索中個別的綹子」,若這些事實以幾何級數累積起來的話,足以令原審法官摒棄其他可能性而作出有關推論。
潘官最後指,不認為原審法官在處理證供時有引致定罪不安穩之處,因此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她又提到,日前已在庭上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向兩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的警告,即他們有權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假如申請最終被駁回,上訴庭有權命令他們在聽候上訴裁定時間的扣押期,不計算在所受刑罰的刑期內。
同案的兩名被告清潔工陳珩(40歲)及社工助理郭小琴(24歲),分別被判囚4年8個月及4年5個月。
案件編號:CACC 1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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