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圍付國豪案 「女村長」更新上訴申請再遭駁回
【獨媒報導】2019年8月13日至14日的機場集會期間,任職《環球時報》的內地人付國豪遭示威者包圍,案件經審訊後,3人被裁定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和非法禁錮罪成,各被判囚4年3個月至5年半不等。其中「女村長」畢慧芬去年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遭到駁回,早前更新上訴許可申請,亦被駁回。上訴庭今(28日)頒下理由,指畢提出的理據與其定罪的構成無關;對於她曾提及患有腦疾,上訴庭直指此理由對她「沒有絲毫幫助」,認為她當日「完全知道自己在作何事」,而原審法官亦因應疾病酌情下調刑期,故畢「更沒有投訴的理由」。
上訴人稱案發當天僅攜兩條索帶和口罩 沒可能令付國豪受嚴重傷害
上訴人為畢慧芬,去年1月被裁定「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和「非法禁錮」三罪罪成,判囚4年3個月。畢同年11月曾就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惟即日遭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拒絕。至今年12月16日,畢在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和潘敏琦席前提出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針對定罪,畢慧芬提出8項上訴理據,包括她沒有連同其他人破壞任何物品或使用武器;當日只攜帶兩條索帶和口罩,沒可能導致付國豪受嚴重傷害;控方須證明她有煽惑他人非法禁錮和襲擊付國豪,致他受嚴重傷害;以及一名叫曹任文的律師沒有理會她的意願,要求她不認罪和拒絕讓她出庭作供等等。
至於刑期,畢慧芬認為刑罰「太重」,重申她沒有攻擊性武器、沒有計劃,亦沒有煽動他人到機場破壞社會安寧和非法禁錮付國豪;參與犯案的人沒有組織;以及其「腦部不正常、智商低」等等。
官指上訴理據與定罪構成無關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所頒下的判詞指,畢慧芬三項定罪不在乎她有否使用武器、有否破壞物品,亦不在乎她或其他參與者是否有預謀及煽惑他人加入犯案,然而她提出的上訴理由乃事實裁斷,均與三項定罪的構成無關。
彭官另指,原審法官李慶年就畢原面對的「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俗稱「傷人19」),已改判為較輕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因此付國豪有否受嚴重傷害已無關。
官反駁畢慧芬當日「完全知道自己在作何事」
至於畢慧芬提出她有腦疾,彭官反駁指,根據現場錄影片段及警誡供詞,畢慧芬當日「完全知道自己在作何事」,因此這理由對她「沒有絲毫幫助」;又指原審法官已因應其疾病而把各罪刑期酌情下調,直指畢「更沒有投訴的理由」。
彭官提到在原審時,曹任文律師僅在案件提訊和審前覆核階段代表畢慧芬,在之後的法律程序沒有任何角色。彭官假設若曹律師真的曾力勸畢不要認罪和作供,但最終仍是畢慧芬自己的決定,「與人無尤」。畢亦在聆訊中承認,她之所以力指曹律師不是,用意是希望法庭把她視作在原審時認罪,藉此減刑。
彭官總結,畢慧芬提出的理由「沒有一行是合理可供辯的理由」。他認為原審法官就本案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皆正確無誤,因此駁回畢慧芬兩項更新上訴許可申請,並同時駁回她的上訴,維持原判。
同案另外兩人罪成判囚 事主付國豪去年離世
同案另外兩人:賴雲龍和客貨車司機何家樂被裁定「暴動」、「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成立,分別被判囚5年3個月和5年半。其中賴去年11月亦曾提出定罪上訴,惟最終在庭上撤銷上訴。
而當年被示威者包圍的時任《環球時報》記者付國豪,其父親於今年11月17日公布付去年10月已經逝世,終年30歲。
案件編號:CACC1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