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建議賦權法庭於人身傷害案賠償可頒令按期付款
法改會建議,應立法賦予法庭權力,在人身傷害個案的合適個案中,就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作出按期付款令。
法改會發出相關報告,建議財政司司長應作為獲賦權訂定和發布推定淨投資回報率的主管當局;折扣率應每6年定期檢討一次。報告又建議,在有限情況下,應讓法庭覆核原來的按期付款令,而覆核應只限申請一次。
根據現行法律,法庭會在人身傷害個案中,判給整筆支付的金錢損害賠償。不過對法律來說,評估「一次過」整筆款項是困難工作,因評估未來金錢損失的損害賠償時,必須考慮原告人如非因受到傷害原本或可賺取的收入、原告人在受到傷害後賺取收入的能力,以及在受到傷害後所招致的任何額外開支。不過以往計算方法被普遍批評為不精確及不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