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3歲內地女子申請延期逗留時虛假報稱因為需要留港探望丈夫,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被控6項控罪。被告承認控罪,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26個星期。

被告早前以旅客身分抵港,期間以需要留港探望丈夫為理由,向入境處申請延期逗留。入境處及後發現被告申請延期逗留時,其丈夫已經不在香港,於是向被告展開調查。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在遞交延期申請時,明知丈夫不在香港的情況下,仍向入境處職員報稱要留港探望丈夫。其後被告因涉嫌作出虛假申述,被落案起訴。

入境處發言人提醒,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入獄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