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醫師承認違反兩項《私隱條例》直接促銷的罪名,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共被判罰款4000元。

公署在2020年12月接獲一宗投訴,投訴人是中醫診所的病人,她在2015年向診所提供個人資料,被告曾是診所的中醫師。其後於2020年12月,投訴人收到被告的訊息,宣傳她新任職診所的中醫藥服務,投訴人作出投訴,公署認為事件涉及違反《私隱條例》直接促銷罪行,轉介警方跟進。

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法庭裁決,指出資料使用者打算進行任何產品或服務的直接促銷時,必須先獲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而在首次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應告知當事人有權在不收費的情況下,要求停止使用相關個人資料,否則資料使用者可能要負上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