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發布《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及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完善不可境外發行上市的情形,不對境外上市額外設置門檻及條件,明確境外發行上市境內企業不可洩露國家秘密,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不可損害國家利益。對於以協議控制(VIE)架構企業境外上市,備案管理將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加強監管協同。

新規則下月底實施。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今日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進一步加強境內企業到香港上市相關事項監管合作,明確在發行上市、跨境執法合作、中介機構監管、信息交換等領域相關監管合作安排和程序。簽署備忘錄將便利兩地證監會履行各自監管職責,共同打擊跨境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確保兩地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中國證監會在官網上的文件及答記者問指出,已在境外發行上市的企業,將視為存量企業,不要求立即備案,後續如涉及再融資等事項,按要求備案。對於已獲境外監管機構或境外證券交易所同意,但未完成間接境外發行上市的境內企業,給予6個月過渡期。

管理試行辦法又指出,在現有制度規則明確涉及安全審查、行業監管前置程序的情況,企業才需要在申請備案時提交相應監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