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冀修訂保護海港條例 為市民享受海港設施拆牆鬆綁
海濱事務專員李愷崙表示,近年社會有聲音要求檢視《保護海港條例》,讓某類海濱改善工程及早落實,當局亦希望可以修例。
李愷崙認為,如果填海是為了發揮海港功能,讓市民享受到海港相關設施,例如登岸堤階、碼頭、行人板道等,當局屬意「拆牆鬆綁」,在法例引入一個比較簡單機制處理;稍後會將建議提交海濱事務委員會及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亦會展開公眾諮詢。
她舉例,一些較小型的海濱改善工程,例如在堅尼地城新海旁增設行人板道,甚或重新發展已荒廢碼頭,例如啟德前跑道的舊碼頭等,由於這些工程規模未必能證明《保護海港條例》下的「凌駕性公眾需要」,因而未有推展。
她指出,根據在1997年制定的《保護海港條例》(第531章),在海港範圍內增設行人板道,不論規模大小均屬填海工程,基於條例列明不可於維港範圍內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若要進行有關工程,必須證明項目有「凌駕性公眾需要」,相關考慮及決定應以書面記錄,並擬備「具有力和令人信服的資料」證實「凌駕性公眾需要」,形容門檻相當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