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谷歌应为网上内容负责的看法,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出质疑

周二,Nohemi Gonzalez的父母在最高法院外针对谷歌的案件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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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YouTube母公司谷歌(Google LLC)应该为其自动推荐极端主义招募视频的算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观点,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周二表示怀疑。这种看法也为为期两天的围绕网络供应商是否应该为网上发布的素材负责的辩论拉开帷幕。

根据1996年《通信礼仪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第230条的规定,网络供应商对他人上传至平台的内容不承担责任。业内人士称,正是这种保护机制让互联网经济得以发展到如今的规模。同时,这种豁免权也被指责助长了有害内容的蔓延,包括本周案件中据称为煽动恐怖组织伊斯兰国(ISIS)袭击推波助澜的帖子。

谷歌律师Lisa Blatt周二向法庭陈诉说,正是第230条(c)(1)中的26个英文词造就了今天的互联网。这段简短的文本称:“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的任何提供者或用户,都不应该被视为另一个内容供应者所提供的任何信息的发布者或发言人。”

Blatt进一步指出:“当网站传播第三方信息,而原告受到的伤害来自于这一信息时,(c)(1)禁止向网站提出索赔。”

一些组织对互联网上宣传的暴力、仇恨和不和谐内容表示担忧,并通过提交简报敦促最高法院,不要发表可能扩大网上言论豁免权的意见。

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对此有不同看法。

大法官Clarence Thomas说,这就好比电话公司帮助某人与伊斯兰国第一任哈里发、已故的巴格达迪(Abu Bakr al-Baghdadi)取得了联系,而让电话公司为此负责一样。

Thomas说:“如果你打电话查询巴格达迪的号码,而电话公司告诉了你,我不明白这怎么会是协助和教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