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前副主席鄒幸彤及兩名常委罪成
已解散的支聯會被國安處指為「外國代理人」,前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常委涉拒應警方要求提供資料被控,其中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控罪。案件於西九龍法院裁決,《國安法》指定法官暨裁判官羅德泉裁定警方國安處通知合法,3人拒交任何資料,即使部份資料可輕易獲得,加上其公開信顯示無意遵守規定,裁定3人沒有遵從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案件押後至下周六判刑。
裁判官表示,《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沒有列明辨識外國代理人的門檻,警方採納「有合理理由相信」門檻,裁判官認為眾多海內外組織人士涉案,早期所得資訊一般較鬆散,亦無現存外國代理人登記機制或名單,採納更嚴格辨識標準不切實際,而國家安全事務至高無上,必須確保行事效率。裁判官分析「有合理理由相信」雖較「有合理理由懷疑」門檻較低,但仍有一系列要求平衡權利和效率,因此基於背景、政治主張及海內外聯繫等,警方足以「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
裁判官認為警方為了解支聯會背景及功能,有需要索取員工資訊及資產清單等,以推斷最終目標。另一方面,雖然涉及資料出現在《國安法》實施前,但國安事務不限於某時某刻,大多案件由持續一連串行為積累而成。眾被告沒有按已有渠道交涉,反而召開記者會及發公開信拒絕要求,完全沒有提供任何資料。裁判官又指出,資料只回溯至2014年,部份會計紀錄等應保存,不難獲取,認為警方平衡了偵查國安罪行和保障權利,裁定通知書合法,被告有責任回應。
被告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該通知的規定。同案兩名被告梁錦威及陳多偉早前已認罪,各被判囚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