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例,規範海外律師以專案認許方式來港,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訴訟,包括引入由行政長官決定的甄別和認定程序,亦會有覆核機制。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說,政府建議以逐案處理相關申請,新機制只適用於修例後提出的專案認許申請。至於修例前的個案,他說不排除有其他方法處理。

有法律界立法會議員認為,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來港參與國安案件更為適合。